4、允许的补贴
为前述,第1条第2款把SCM协定第四部分“不可诉的补贴”给“半排除”了。为什么或称作“半排除”?一方面该款明文未将第四部分列入补贴要受其约束之列;另一方面,“不可诉补贴”本身又是SCM协定整体规则组成部分。
让我们看看第四部分规定了哪些补贴是“不可起诉”的呢?SCM协定第8条规定说:
“8.1下列补贴被视为不可诉的:
(a)没有第2条意义上专给性的补贴。
(b)虽有第2条意义上专给性,但符合下面第2款(a)项[科研补贴],(b)项[地区扶贫]和(c)项[环保补贴]的所有条件。”该条第2款则专门分(a)、(b)、(c)三项分别为科研、地区扶贫与环保的补贴规定了详细的条件。限于篇幅不再详述。
5、第25条的规定
SCM协定第七部分“通知与监督”的第25条“通知”共有12款。其中第2款说:“各成员应将其境内给予或保持的,第1条第1款定义的,具有第2条意义上专给性的任何补贴,作出通知。”很明显,入世议定书第10条第1款的通知即源于此条此款。
第25条第3款接着规定:“通知内容应尽量具体,以使其他成员方能评估其贸易影响并通晓所通知的补贴项目运作状况。在不伤害问卷调查的内容和形式的条件下,各成员方应保证其通知包含下列信息:
(Ⅰ)补贴的形式(指捐赠、贷款、减税等);
(Ⅱ)单位补贴量…
(Ⅲ)政策目标和/或补贴目的;
(Ⅳ)补贴期限和/或所附其他任何时限:
(Ⅴ)可据以估算补贴的贸易影响的统计资料。”
总之入世议定书第10条第1款要求中国将“SCM协定第1条定义上的任何补贴…通知WTO”的义务,是一项十分繁重而复杂的任务。从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说是中国必须按SCM协定的规定或标准,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相当普通存在的各式各样补贴,作一次全面的清查与清理,并分别作出取消、修改或保留。这点我们可以从工作组对入世议定书附件5A“按(SCM协定)第25条作出的通知”(长达25页)和5B“<需逐步取消的补贴>(4页)不大满意的情绪中明显察觉到。《工作组报告》第173段中说:“一些工作组成员虽然理解收集资料中的困难,但仍对议定书附件5A和5B(最后修改是2000年5月31日)中所提供的补贴通知的全面性表示关注…某些种类的补贴并未出现在附件5A和5B中。这些工作组成员首先验证说,通过银行系统尤其国有银行以政策性贷款的形式,不需偿付本金与利息就自动滚入,冲销贷款以及有选择地采用低于市场的利息率等。一些成员还提到未作报告的税收补贴、投资补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的补贴…”看起来,这笔糊涂账要算清楚并不容易。
三、 给国有企业补贴的专给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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