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对补贴要履行的三项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解读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补贴,并允许对之作出反应的经济政策……争论甚多,争论特别集中在:进口国是否要用反补贴税对待受补贴的进口产品?大量经济学论文认为,做这种反应是不明智的。其基本论点是,一国若愿对出口产品作补贴,进口国(起码该国消费者)应该对送来的这份礼物表示感谢,发一封感谢照会才是。这些补贴会校正而不是扭曲资源的有效配置。”
  因此,在对补贴缺乏统一认识的条件下,GATT的规定实际上根本无法运转。其间,除只有美国一家凭借其“祖父权利”④,依其国内反补贴法采取过措施外,GATT规则实际被冻结。直到东京回合,争论的波澜又起,才拟定了一个“反补贴守则”。⑤这个文件参加签约者不过40个国家,且漏洞或缺项不少,例如对什么叫补贴,连个定义都定不出来。
  再接再厉,乌拉圭回合才冲破迷雾,终成正果——产生了SCM协定这个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协议中篇幅最长(英文本共45页),规则相当复杂的文件。其轮廓是:第一、定义清晰:严格从推进贸易自由化、防止对国际贸易的扭曲的意义上,量体裁衣,精心地打造出适合于WTO法律框架的补贴定义。第二,严格以法律标准对补贴作出分类,并区别对待,即按指挥交通的三色灯,把补贴分为,红色的“禁止性补贴”(SCM协定第二部分,尤其第3条),黄色的“可诉补贴”(第三部分)和绿色放行的“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第三,进而制定了25个条款,详细规定“反补贴措施”(第五部分)。第四,另加七个处理技术细节的“附件”。
  要解读清楚入世协定书第10条规定的三项义务,必须将这些义务置于SCM协定整体和有关具体条款的兰图背景上,才能准确定位,把握其要旨。
  二、中国有哪些第一条定义的补贴
  入世协定第10条第1款说,中国要将其国内存在的“SCM协定第1条定义的任何补贴…通知WTO”,“所提供的信息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提到的对补贴作问卷调查的要求。”这属于履行WTO多边贸易体制中透明原则的一项程序性义务。
  要履行好这项义务,首先就要搞清楚:什么是第1条定义上的补贴:其次还要满足SCM协定第25条对“通知”的规定,尤其该条第3款规定的问卷调查的五项内容。
  1、第1条的规定
  SCM协定第1条的标题就叫“补贴的定义”。
 “1.1本协定中,若有下列情况就视为存在补贴:
  (a)(1)一个成员方境内的政府或公共机构(本协定称作“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凡属:
  ①涉及资金直接转移(如赠款、贷款、投股),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直接转移(如贷款担保)等政府做法;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