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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补贴要履行的三项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解读

对补贴要履行的三项义务——《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解读


赵维田


【关键词】补贴  中国入世议定书
【全文】
   赵维田
  《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0条“补贴”规定,中国入世后在享有诸多条约权利的同时,也突出强调了中国必须履行的三项法律义务。该条规定:
 1、中国要将其境内给予或保持的,按专项产品编排的,属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协定”)第一条含义上的任何补贴,包括SCM协定第3条界定的补贴,通知WTO。所提供的信息尽可能具体,并遵循SCM协定第25条提到的对补贴作问卷调查的要求。
 2、为适用SCM协定第1条第2款和第2条的目的,给予国有企业的补贴,举凡国有企业是该补贴的主要获得者,或者国有企业得补贴的数量大到不相称时,应视为专给的。
 3、自加入时起,中国应取消属SCM协定第3条范围的补贴项目。”
  对我国来说,这三项义务都是相当严厉而沉重的。为了更好的理解它们,有必要先对WTO的补贴反补贴规则的全局梗概,作点评介。
  一、精心打造的成套规则
  补贴是各种社会都存在的经济概念。应当怎样评价它的功过是非?经济学家们历来争议纷纭,莫衷一是。补贴中还有些纯粹是,或夹杂着社会救济,文化教育或国民福利的动机与效果,都具有高尚的人道目的。在很难找到如何分类和区分标准时,对补贴现象人们面对的常常是一片扑朔迷离的景象。因此有些经济学家干脆主张:对补贴“根本无法作出规范,从原则上说,保持一种补贴自由的规则,要简单些。”①
  对于法学家来说,为之制定一套规则就更难了。在GATT之前,唯有美国在它的1930年关税法里含有一节反补贴法,其法理根据很简单:补贴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外国政府为支持钢铁出口而给厂家以‘不公平’好处时”用反补贴税来“抗议”,又有什么不对?其非理智心理状态和当年制定反倾销法时一样。②
  1946—47年拟定哈瓦那宪章和GATT时,是把政府补贴作为阻塞国际贸易通道的五个障碍(barriers,或称作“壁垒”)之一,另四个障碍是关税,海关手续,数量限制与state trading(国家垄断贸易)。由于未分理清楚一片混沌的补贴现象,结果写在GATT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十分模糊,根本无法实际适用。例如说,“反补贴税是为了抵消任何商品在生产、制造或出口时直接间接给予的任何补助或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GATT第6条第3款)这不是不分青红皂白,一棍子将所有补贴统统打死么。难怪连世界最著名的GATT/WTO专家杰克森教授(John.H.Jackson)也无法理解,愤而在他的名著《世界贸易体制》里,专门用第11章写了“国际贸易中令人困惑的补贴”(该章标题)。以下是其中一段话: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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