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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不确定概念与法学社会学解释

  刑法不确定概念条款的社会学解释是一个尤其复杂的过程,司法官在进行解释时并不是漫无目的的,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以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法的社会学解释
  对刑法进行解释是不言而喻的,在刑法理论上有严格解释和自由解释之争,前者为刑事古典学派主张,倡导理性万能。后者则直面充满矛盾的现实世界,不再迷信理性的力量,认为应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极端,刑法的社会学解释应有一定的限度,这个度就是罪刑法定原则。如何以罪刑法定原则限制刑法的解释?有学者提出自律原则和可预测原则,我认为可资借鉴。自律原则要求对刑法的解释必须是刑法规定可能涵盖的,反对法官立法;可预测原则要求解释结论对于一般国民根据一般语言习惯都有可能预料到的结论。(5)在这里论者之所以强调“一般国民”和“一般语言习惯”实际上都是从人们共同的社会生活观念出发,任何超越此两项原则的解释就是越权解释,就不符合刑事法律的立法目的。
  1、不能以司法官的主观臆断代替社会生活的共同观念
  司法官就不确定概念进行社会学解释时,必须依据现存社会可认知的经济、政治、价值、伦理道德及公平正义观念,不应依个人主观感情加以判断。将自己的主观感受即视为社会生活的共同观念或是所谓的“立法者原意”。如把狗舍归入“户”的范畴,就是典型的主观臆断。一般民众很难在狗舍与户之间划上等号。结合刑法263条抢劫罪第1款第1项规定的“入户抢劫”来看,其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形,旨在表明因为入户可能会危及自然人的人身安全,给社会造成更为恶劣的后果。有理由认为在同一部法律中可以对此两处“入户”作同一理解,显然后者并不包含有狗舍等情形。尽管此处笔者运用的是体系解释方法,但同时印证了对“户”所作的正确的社会学解释方法。
  2、司法官于社会学解释时应注意社会一般观念及伦理标准的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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