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方法
为了防范证券公司权利滥用,避免其利用网站散布误导性信息,应采取以下措施:
1、应当借鉴外国的经验,限制证券公司利用其网站发布信息,从根本上杜绝这一问题产生。因为互联网上金融网站已经足够多了,投资者根本不用担心得不到信息,问题只在于如何辨识信息的可信度。
2、加强中国证监会的网站建设,使之成为境内最具权威性的证券网站。这是在证监会修改这一条的规定之前,最为便捷的做法。凡是了解互联网的人都知道在互联网上存在着海量未经证实的信息,要想核实这些信息,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到哪里去核实这一问题就无法解决,没有任何一个网站有义务保证其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和权威性。在美国,投资者核实网上信息的权威性网址就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址。在这个网址上能够找到证券交易委员会历年来的法律文件、所有委员及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的讲话、投资者教育网页、新闻以及所有上市公司、券商及交易所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且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者教育的部分就提醒投资者在互联网上存在着大量的虚假消息,要求投资者在看到有关市场的敏感信息时务必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网址核实,以免受骗。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所有发布金融证券信息的网站都必须建立与证券交易委员会网址的链接,以方便投资者核实信息。香港证监会的网页内容也相当丰富,且浏览便利。比较而言,我国证监会的网址上所能查到的内容相当有限,而且浏览方式不够便捷。因此如果要让第23条所规定的要求券商提示投资者进行核实的规定真正落实,就必须提高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水平和信息量,把它建设成为投资者核实证券信息的权威网站。
3、券商网站在发布信息时,必须遵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颁布施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2000年11月7日信息产业部颁布施行)以及《互联网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1月1日国务院新闻办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等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
1、见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主席Arthur Levitt: Plain Talk About On-line Investing , http://www.sec.gov/speeches/spch274.htm。
2、见《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
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