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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证券交易中券商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线交易的增长和指令传输科技的进步对于关于“最佳执行义务”的法律规定提出了挑战。科技在为券商提供了新的传输指令和履行最佳执行义务的渠道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问题。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券商为他们所有的客户,包括中小投资者提供这样的服务:即客户可以通过一个链接将自己的指令直接传递到券商的指令传输系统,从而可以自己选择进行交易的市场。而这种服务从前是只有市场专业人士才能够享受的。目前事实上已经有一些小的券商开展了这样的服务。照此趋势发展下去,在线券商势必最终要让所有客户使用这种新的指令传输技术。而这一指令传输技术的使用实际上将券商的最佳执行义务简化成了计算机演算系统,对于如何评估券商的最佳执行义务产生了严峻挑战。例如:如果在线券商提供服务是客户能够根据自己的选择发送指令,是否会改变在线券商的最佳执行义务?如果会,那么券商的最佳执行义务还有哪些,这又是取决于券商能否提供进入所有市场交易某一特定股票的渠道,还是取决于券商所提供的关于不同市场中交易指令执行质量的信息披露水平?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是否需要对于在线券商的指令传输计算机演算系统进行评估,以及如何将传统的判定券商是否履行最佳执行义务的要素应用于数字虚拟环境中?这些都是在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认为今后的监管中需要考虑的问题。[4] 
  (三)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告知义务
  1、网上证券交易风险告知义务的内容
  券商或证券公司有义务向客户清楚地传达在线交易可能遇到的风险。除了告知客户指令种类等一般性问题以外,还应告知客户市场波动对在线投资者的影响,由于系统容量以及储运损耗等技术问题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虽然客户的指令完全可能由于券商或证券公司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及时传输给券商或证券公司,但券商或证券公司负有义务清楚明白的告诉投资者在线投资可能会遇到的风险,使投资者明白他们的选择。
  2、我国法律对于该项义务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1)对此,《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作了如下规定:
  首先,证券公司应制定专门的业务工作程序,规范网上委托,并与客户本人签订专门的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并以《风险揭示书》的形式,向投资者解释相关风险。  
  第二,证券公司应在入口网站和客户终端软件上进行风险揭示。揭示的风险至少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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