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上述对于网上证券交易过程的分析不难看出,在整个网上证券交易过程中,券商或者说证券公司始终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券商的责任非但没有减轻,反而有所增加。
二、券商的法律义务
在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中,对于网上委托所下的定义是网上委托是指证券公司通过互联网,向在本机构开户的投资者提供用于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一种服务方式。[2] 结合《
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具体而言,在网上证券交易过程中,券商除了负有在证券交易过程中通常对投资者所负的义务外,还应承担以下三项义务。
(一)确保系统安全性的义务
1、何谓“确保系统安全性义务”
确保系统的安全性义务,是指券商或证券公司必须完全具备为客户提供有效的网上证券交易服务的能力,否则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实是对于从事网上证券交易业务的证券公司提出的技术上的要求。
2、衡量系统安全性的标准
在我国,衡量券商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是否达到确保网络安全性的标准之一是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中国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试行)》对证券经营机构的营业部的信息系统从管理体系、硬件设施、软件环境、数据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等方面进行了规制,其中多处从券商的角度为开展网上证券交易的安全性提供了保障。衡量标准之二就是《
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第三章关于证券公司的网上证券交易系统的技术规范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应提供一个固定的互联网站点,作为网上委托的入口网站。
(2)证券公司必须自主决策网上委托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维护。有关投资者资金帐户、股票帐户、身份识别等数据的程序或系统不得托管在证券公司的合法营业场所之外。
(3)证券公司应采取严格、完善的技术措施,确保网上委托系统和其他业务系统在技术上隔离。禁止通过网上委托系统直接访问任何证券公司的内部业务系统。
(4)证券公司必须将未申请网上委托的投资者的所有资料与网上委托系统进行技术隔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