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 挪威:继丹麦之后于1993年4月30日通过自己的相应立法,8月1日实施。
c、 瑞典:1994年6月23日通过,1995年元旦实施。
d、 冰岛:1996年6月12日通过,同年6月27日实施。
e、 匈牙利:1996年修改其民法典,允许同性同居伴侣获得类同于异性同居伴侣的地位。
f、 荷兰:1997年7月5日通过《登记同居伴侣法》,1998年元旦生效实施。与前述的北欧及受其影响的国家不同的是,荷兰法不仅仅是针对同性恋伴侣的,而是不问其性倾向、对所有同性或异性同居伴侣开放。
更为值得关注的是荷兰人很快就走出了另外一大步:1999年7月8日议会开始审议《开放
婚姻法》,决定允许同性恋结婚。经过两院先后审议通过,2000年贝阿翠丝女王批准该法,2001年4月1日生效。但是考虑到如同在安乐死、软性毒品交易等方面始终都最为开放的荷兰人在这个星球上始终独步群伦的事实,该法提倡的平等原则并不彻底。这里至少会遭遇两个例外。其一、亲子关系:同性伴侣间不适用父权推定。其二、鉴于国际法的现状,同性婚姻获得国外当局承认的可能性极为罕见。外国可以基于国内公共秩序原因,拒绝承认同性间婚姻。
g、 比利时:1998年3月19日通过《关于共同生活合同和建立合法同居的法律》,于2000年元旦实施。
h、 西班牙的部分地区:加泰罗尼亚自治区议会于1998年6月30日通过《稳定同居法》,承认同性、异性间同居的法律地位。阿拉贡省于1999年3月12日通过类似的《非婚姻的伴侣法》。
i、 德国:2001年8月2日通过《生活伴侣法》。
j、 瑞士的地区立法:日内瓦和苏黎世地区2002年9月22日通过相关立法。
2、此外,正在做相关国家级立法准备的有芬兰、瑞士、西班牙、葡萄牙、捷克、斯洛文尼亚和卢森堡。
子筱
2002-10于巴黎旺屋
【注释】 编译资料主要来源于:《LE PACS》, Caroline Mécary et Flora Leroy-Forgeot, PUF, juin 2001, Paris;《LE MONDE》, 15 Novembre 2001;SDA - Service de base francais, September 22, 2002;Liberation,July 18, 2002;有关法律、官方文件请参见http://tif.journal-officiel.gouv.fr/1999/16959ALL。
]参见迈克尔·沃尔泽著《论宽容》前言,袁建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12月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