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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法笔记-2:性或非性之民事契约——二人世界共同生活制度的另类演化[1]

  3、契约的解除:
  PACS契约的解除进一步表明了立法者决意与离婚制度相区分的基本思路。在两个当事人意见分歧的情况下,PACS力图避免婚姻制度下的对曾经长期生活在一起的伴侣颇显残酷的离婚“战争”。PACS法律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该契约将告终止:
  A、双方合意解除。缔约伴侣双方只需要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初审法院书记官递交申请,由后者备案即可。
  B、单方提出解除。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立法者完全打破了二人同居生活的传统模式。从法律设计的起点来看,PACS压根就是一种未确定期限的合同,因此法律逻辑的结果是:在双方不能就解除契约关系达成一致时,没有必要像离婚制度规定的那样提出一方有过错的事实,单方完全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解除PACS。其目的是避免离婚式的旷日持久的战争。针对主要来自于传统宗教婚姻维护者关于对一方伴侣造成“背弃”的争论,该项PACS立法再次表明,当代法国法坚持合同不应该是不可撤销的。自然而然地,当一方不愿意继续维持PACS联盟时,法律不应该强迫两人困守围城。
  具体程序:希望提出解约的一方向另外一方递送解约决定,同时向登记法院书记官递交该解约决定的副本。书记官在PACS登记薄上记录解约决定。在对方收到解约决定的三个月后,PACS正式被解除 。
  C、双方或者一方结婚。根据法国政府1999年3月8日的官方公报公布的有关部委批复 , 基于宪法上的婚姻自由原则,结婚具有使得PACS立即解除的法律效果。这一规定充分的表明立法者对传统的婚姻制度和新生的PACS制度之间关系的平衡性秩序设计,引人注目。
  D、缔约人死亡。
  
  丙、PACS与传统制度的比较:
  !、婚姻制度与PACS
  首先应该提及的是至今梵蒂冈适用的教会法明确规定禁止同性结婚。以下主要就世俗婚姻与PACS 进行比较。由于前文对PACS 基本制度介绍已经涉及与婚姻在财产制度方面的异同,为避免重复,这里将重点放在非财产规定上。
  A、世俗婚姻制度与PACS相近的基础
  婚姻制度无疑是一切伴侣共同生活制度的基本模式,即使对同性恋伴侣而言亦莫能外。包括PACS在内的对于同性伴侣结合的法制化的路径,原则上都是建立于这样一个预定观念之上:婚姻的大门对同性伴侣应该关闭。
  通常反对同性恋婚姻的理由如下:男女两性的结合是自然的;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如果接受同性间婚姻会危及到家庭制度本身的存在;最后,相当数量的同性恋反对婚姻。相对地,支持者们反驳道:如果已婚夫妇不想生育呢?生育能力不能够作为进入婚姻制度的障碍:比如收养制度就是对那些无生育能力的夫妇开放的。有辩论者引述《世界报》的文章 称,同性之间产生特殊感情甚至于性关系是自然的,这种现象既出现在人群中也存在于其他生物种群中。家庭制度也不会因此而受到威胁,因为不论如何同性恋者也无法建立一个完全取代传统意义上的家庭制度的婚姻。此外,从同居现象来看,相当多的异性恋伴侣实际上是抵制婚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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