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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程序中的公正与效益

  但是维持一定水平的诉讼费用将导致穷人打不起官司,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成为保证司法公正的手段之一,在当今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完备的国家通常法律援助制度也很发达,但是法律援助的范围相对教小,直接导致的后果是一个国家只有富人和最穷的人能够打得起官司,富人有钱打官司,最穷的人打官司“不要钱”。英国的司法现状就是如此。改革法律援助制度,使之能够成为维护社会中低收入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全世界都很紧迫的问题。
  C, 其他因素不变,公共成本提高,则效益下降。
  现实意义:公共成本即国家司法投入,例如公务员工资,对法院系统硬件软件设施的改善的投入等,提高这方面的投入具体表现为公务员高薪制,提高法院各项装备,提高公安机关各项侦破设施等。显而易见,公共成本的提高可以减少案件审理错误,提高公正率。目前法院系统内部由于法官素质相对不高,待遇与国外同行相距甚远,导致法院系统腐败。由此模型可以得出在理论上公务员高薪制可以防止司法腐败。
  现如今,案件纠纷数量逐年增加,在短期内公共成本不会有明显提高的前提下,个案的公共成本是下降的,由此公式可以推出效益是相对提高的,当然,这要求法官有很高的业务素质作为保证,如果几年前怎么办案,如今还怎么办案,则直接将导致案件的公正率下降,实质是以公正换效益,这不是我们所提倡的。所以,此方面改进审判方式是很有必要的,而且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
  D, 其他因素不变,律师费用提高,则效益下降。
  现实意义:从成本收益转化模型中可以明显看出律师收取高昂的费用,整个司法过程中将体现低效益。中国在此方面的问题还不算突出,律师费用都有国家明文规定,即使超标,也是在效益所能允许的范围之内。但是在英国律师昂贵的收费令一般人对打官司望而却步,因为在英国,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为了胜诉便不惜一切代价只为不承担往往比诉讼标的值还高的诉讼费用,此外按小时收费制驱使律师拖延诉讼,风险收费制 也导致律师费用居高不下。如果高昂的律师费用可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正维护尚且费有所值,然而实践中并不能够保证双方都有能力支付昂贵的律师费,由此自然无法保证双方“武器平等”,在法官中立方看来,程序的正义仍旧未能得到实现。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审判改革中,规范律师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对于提高程序的效益,保证程序的公正有现实意义。
  E,诉讼标的提高,律师费用提高,司法成本提高,然而效益可能保持不变。
  现实意义:一个国家司法的程序比较规范和合理,运作已经达到一定的效益,而且这一效益是令人们满意的,即使碰到大案要案(或是疑难案件),案件审判的公正率也不会因此受影响,因为案件复杂直接带来的是诉讼期间很长,导致律师费用、当事人的其他费用提高,司法投入也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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