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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④ 1988年9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委托存贷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一条
  ⑤ 1990年《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管理通则(试行)》第12条一(五)项;
  ⑥ 1991年10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第一条;
  ⑦ 1993年3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第三条
  ⑧ 1996年6月28日《贷款通则》第7条、第10条
  ⑨ 1996年12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一条;
  ⑩ 1997年7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对委托贷款业务范围问题的答复”;
    (11)1998年6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关于印发《对金融机构违反会计制度等问题定性的说明》的通知”。
  归纳上述法规、规章可以得出如下几点结论:
  A 委托存贷款必须有委托方、受托方、借款方之间的三方协议;信托存贷款只有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的两方协议;
  B 委托存贷款必须由委托方指定借款对象、项目、用途、期限、利率等事项;信托存贷款则由受托方自主确定;
  C 委托存贷款由委托方承担风险责任,因此有关借款担保由委托方自行办理;信托存贷款由受托方承担风险责任,有关借款担保由受托方办理;
  D 委托存贷款受托方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借款全部收益归委托方;信托存贷款受托方收取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之间的利差。
  (3) 就司法解释而论,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7条、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的认定和纠纷的处理。(一)“…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信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这里是三方协议而非两方协议)“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此种情形与本案完全一致,是两方协议。)(二)“构成委托贷款的,…借款方不能偿还货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而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迄今有效的唯一规定正是上述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二款“信托贷款…由信托机构承担贷款的经济责任。”据此,仅在委托贷款的情况下,贷款风险应由委托人承担。而在信托存款之场合,则理应由受托人承担风险。一旦认定性质上属信托贷款,无论原先合同条款如何规定,应由信托公司承担贷款风险。除非当事双方用毫不含糊明确的文字规定的相反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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