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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一起重大“委托贷款”纠纷案的两审判决

  两者的联系与区别如下:
  相同之处在于:两者都属金融信托,都属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部分资金来源均来自委托人的存款。
  不同之处表现在:①委托贷款由委托人指定借款人、项目用途、贷款期限、利率、保证人、保证方式,信托贷款由受托人自主决定;②委托贷款回收贷款的风险归委托人,信托贷款则归受托人;③委托贷款资金全部由委托人交存,信托贷款部分资金源于受托人的资本金,且信托贷款来源于信托存款的部分十分有限,仅限于五类; ④委托贷款的用途广泛,委托人可以指示受托人发放任何用途的贷款,信托贷款则用途期限均有十分严格的限制。 ⑤委托贷款的手续费由委托人支付给受托人,信托贷款受托人赚取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的利差。
  (二)本案合同的性质属于“信托存款”而决非“委托贷款”。
  (1) 从理论上探讨,委托贷款(本案用语为“委托资金合同”)与信托贷款有着本质的区别。前者是指信托部门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在委托人存入贷款保证金额度内,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期限等发放的贷款;信托贷款则指信托部门根据借款单位的资金需要及申请,自主决定和直接发放的贷款。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自已承担;而信托贷款则一切风险归受托人。正由于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不同,确定借款对象及保证人保证方式的权利相应也不相同。由于委托贷款是由委托方承担贷款风险,因此借款对象由委托方确定,同时资金用途期限利率保证人等均由委托方确定;反之,在信托贷款之场合,因为贷款风险归受托方承担,所以由受托方自行决定借款对象、用途、期限、利率、保证人等项。此外若为委托贷款,由委托人向受托方支付手续费;如果是信托贷款,受托人赚取的是信托存款与信托贷款的利差。
  (2) 就法律依据而言,
  ① 1986年4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3条、第16条
  ② 1986年12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托投资机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③ 1987年《中国农业银行信托贷款试行办法》第6条、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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