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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限制看平行进口


参见张今:《平行进口法律问题研究》,《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参见郑成思:《版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86页。

不独知识产权有地域性,一切权利似乎都有地域性,因为权利来源于法律,而法律一般是没有域外效力的。但刘永伟先生在《权利穷竭普遍性谈》(载于《知识产权》2001年第1期,第34-35页。)一文中,用一种新鲜的方式论证了知识产权不具地域性,而具有普遍性。饶有趣味的是,从此文中我恰恰读出了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刘永伟先生认为,“知识产权是根据主权国家的法律而获得的权利”,因此,“权利人在甲国获得的权利不及于乙国,在乙国获得的权利也不及于甲国”。这是正确的,但刘先生笔锋一转,认为“若甲国的权利人一旦在甲国行使其权利,权利甲不仅在甲国穷竭,同时也在世界范围内穷竭了”。这是不妥当,已如上述,权利只发生于一国,自然只在该国用尽,在该国之外,其法律无效力,其权利亦不复存在,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穷竭”也就无从谈起,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王志刚:《平行进口的竞争法律分析》,《当代法学》2002年第3期,第130-132页。

参见 余翔:《采用国际耗尽原则——中国商标权耗尽与平行进口法律经济分析》,《国际贸易》2001年第8期,第46-49页。

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终审判决的“BBS铝制车轮案”承认了专利权的国际用尽原则。参见刘立平:《再谈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析日本最高法院1997年7月1日“BBS铝制车轮”三审判决案》,载于《专利法研究(1998)》,专利文献出版社1998年12月第一版,第64-78页。

参见张今:《欧盟平行进口与商标权保护的新进展》,《中华商标》2001年第4期。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164页。

见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订的著作权法22条

参见管敏正:《试论平行进口的合法性及其趋势》,《山东法学》1997年第3期;孙颖:《平行进口与知识产权保护之冲突及其法律调控》,《政法论坛》1999年第3期。

参见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中国知识产权法》,载于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7月第1版,第1-27页。

参见刘学坚:《平行进口的 “合法性”质疑》,《山东法学》1999年第1期;黄晖:《论商标权利用尽及商品平行进口》,载于唐广良主编:《知识产权研究》(第八卷),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266-278页。

参见杨翰辉、胡刚、陈三坤编著:《WTO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冲突与规避》,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4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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