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约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发生竞合的实质
一直以来,“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的观点被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产生请求权竞合的问题。但随着社会发展,导致民事关系的复杂性和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以及法律关于衡平原则的需要,使一个或多个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可以同时产生两个法律关系,权利人因行为的多重性而产生多重请求权,这就是责任竞合现象,又称为请求权竞合,最为典型的请求权竞合是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对于违约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是否可以竞合的问题,学理上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两者不能同时并用,如果有理由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时,就不能提出返还不当得利的请求。损害赔偿的请求是不当得利人有过错;而因不当得利所产生的请求,是不当得利人没有过错。因此,这两种请求权是相互排斥的(参见王利明《违约责任论》P35页)。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者是可以竞合的。多数学者采第二种意见。我认为,在讨论这两种请求权竞合的问题时,有必要先比较有关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和违约行为的特征。因为符合不当得利要件是产生不当得利请求权的基础,而违约行为是违约责任的基础,违约责任则是违约请求权产生的基础。
1、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
依我国《
民法通则》第
92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一是取得财产上利益,指一这的事实使总财产有所增加或避免减少;二是致他人损失,因一定事实的发生使利益所人的财产总额减少,恰与利益取得人的财产状况相反。三是取得这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即受损是取得利益所致,取得利益是因,受有损失是果。四是没有合法依据,即取得利益无法律上的根据。此点在罗马法上叫无原因,瑞士债务关系法称无适法原因,德国民法叫做无法律上原因,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承继了德国民法的称谓。从法文化的同构性来分析,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当是我国大陆民法最便捷的选择。依台湾民法学者的观点,无法律上原因就是欠缺给付目的,给付系为一定目的而对他人的财产有所增益。给付行为因欠缺目的,而构成不当得利(参阅王泽鉴《债法原理》不当得利卷),可以分为几种类型:一是自始无给付目的;二是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三是给付目的之不达。
2、违约行为的法律特征
违约行为是违约请求权产生的基础,指合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债务的行为。违约行为独立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间有合同关系,如果当事人间没有合同关系,就无所谓违约行为。通说认为,违约行为的特征有(参阅《违约责任》P103页):一是违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二是违约行为在性质上违反了合同义务;三是违约行为在后果上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四是违约行为是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