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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法治的心理基础

  中国学者汪太贤认为,“法律是理性与正义的产物,法律与人们的权利和利益密切相连合法性和合法政府的原则,国家应当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6] 启良认为,“言其理性,是指人具有自我完善的能力,能够自己把握命运,自己决断何为谬误何为真理。”[7] 文军认为,“理性是人类超出动物而独具的一种认识和思维能力,正是这种能力的存在,不仅使我们能够调整达到目的之手段,而且使我们能够建立起价值体系,对目的本身做出判断和取舍。”[8] 张志刚认为,“按照古典哲学传统,理性就是心智的结构,就是指逻各斯,它能使人把握并形成实在。因此,古典意义上的理性既是认识的又是审美的,既是理论的又是实践的,既是超然的又是热情的,既是主体的又是客体的。”[9]
  二、西方法治发展的基础:理性
  理性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人类历史的各个阶段,理性的内涵也不一样,但理性的本质应是一致的。理性是西方的核心概念,自古希腊以来,贯穿着整部西方历史。
  在古希腊,人们赋予了法律以理性,把法律当作建立一种理性、正义的秩序的重要依据,把法律看成人们安全、自由、权利、利益的保障。荷马时代的理性精神,是通过两部史诗表现出来的,而且人的主体性在人与神的关系问题上得到了体现。希腊雅典文化创造了一个精神与智慧的世界。希腊人的艺术作品所产生的思想观念是西方文化的典范。在雅典,早在公元六世纪初,商人不仅给雅典带来了经济与文化的繁荣以及民主政治,而且更重要的是形成了一种朝气蓬勃的文化精神和民族性格。希腊的理性精神主要体现于对知识的看重,苏格拉底将理性精神全面地贯注于社会领域,并将知识公开标举为人生追求的目的。同时,希腊人的理性精神还落实于日常生活的许多方面,像哲学、伦理、美学等方面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其关键就在于理性的培植。希腊人“既具热情,也有理智;精神健旺,所以能永保自由,对于政治也得到高度发展。”[10] 国家为了抵抗外国的侵略,各国必须保持一定的兵力,而兵源主要来自本国的公民,公民和战士原本就是一体的,国家为了安全,就必须保持一定的公民人数,并且给他们一定的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由于海上交通的便利,希腊的商业得以繁荣,商人们一旦有了钱,便要求同旧贵族们分享政治权利,从而使整个社会朝着民主的方向发展。雅典民主政治的要旨是“主权在民”,每个公民对于国家事务都有议政参政的权利。国家一切重大事务都由公民会议表决通过,任何个人不得违背公民的意志而自行其事。随着社会的继续发展,他们并不满足于这一初始条件,而是根据自己特殊的地理条件和历史特点创造出一种全新的文化。黑格尔曾将东方的古代文明排斥在历史之外,认为只有到了希腊时代,人类才真正进入了历史状态。这种认识有失偏颇,但也有一定的道理。东方文化长期处于专制主义的统治之下,理性未曾进展到“自由意识”的程度,而希腊世界之所以进入了历史状态,根本原因就在于这是一个理性的世界,人类精神第一次得以展示和发扬。他们是第一批对人生真正作过哲学思考的人,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去求得应得到的东西。尽管当时神权居于统治地位,但理性的精神仍得以发扬,神的作用并不重要。
  罗马人是一个务实的民族,罗马的文化是受希腊文化的影响才发展起来的。罗马人重视法治,并形成一种法的理性精神,其成果就是法律体系的健立和政治设施的健全和理性化。罗马法是法典化的体系,是后世法典编纂的楷模,罗马法的法典编纂及其理论体系是以高度的理性思维为其基础的。罗马法精神中的理性主义首先表现为法典化。法典自身就是高度理性的体现。罗马人对私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想。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对法律制度的高度抽象概括。罗马法中的理性主义还表现为重视法学家的作用。罗马的民主制度比希腊的更为健全,表现为国家机构的设置民主化和法制更为健全。法律表面看来是冰冷的,但所蕴含的却是人的理性追求,体现的是对人权和人道的尊重。法律保护的重心是私人的权利,而不是公权利。法律就是确定权利和保护权利。“在对法律的理解方面,罗马人没有过多表现出烂漫主义的激情,而是更多地表现出现实主义的理性,他们总是把自己关于法的理想与法的现实联系在一起。……在法治思想方面,罗马人与希腊人不同,希腊人留下的是系统的法治学说,而罗马人留下更多的则是法制的精神和若干原则。”[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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