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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

  根据目前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亿元”,其中“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1500万美元的外汇”;而且,中国信托业在经过1999年开始的三年治理整顿工作后,目前幸存下来的信托公司全国不过50多家。这样一来,没有相当规模的私募基金就很难有足够的资源获得信托公司这种形式,而且就算中小规模的私募基金愿意被信托公司招安,数千亿规模的私募资金恐怕也不是目前这几十家信托公司在短期之内可以消化的。
  不过,我们也可以看到人民银行在制定《暂行办法》时对“集合资金信托”这一产品的私募性质也确有考虑,《暂行办法》四条明文禁止信托投资公司在办理资金信托业务时“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共媒体进行营销宣传”,这种发行方式上的限制意在避免私募活动通过大众传媒变相演变为面向非特定公众的公开发行。《暂行办法》虽然对集合资金信托的发行对象进行明确限定,但《暂行办法》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其本意恐怕也是要以此来间接限制发行对象的范围。
  然而在现实中,各大信托公司快马加鞭地赶在《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推出的首批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一片热销景象,似乎很难让人感受到人民银行在《暂行办法》中煞费苦心制定这些私募性限制规定得到了遵守。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好不容易熬过了行业整顿的信托投资公司们在久旱遇春雨后要大干一场,还是要归功于某些“语不惊人死不休”的媒体;从上海爱建销售上海外环隧道项目资金信托计划时“整个网点人山人海,……许多上海的老太太都在购买”的场面,到北国投销售CBD资金信托计划时“(前一天)晚上就已经有人来排队”的景象,到通过一个计划接一个计划销售的方式绕过《暂行办法》中关于集合信托计划不得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到信誓旦旦保证最低回报率的宣传,这些现象都让人觉得,目前几家率先推出集合资金信托产品的信托投资公司似乎无论在销售对象还是营销方式上都大有突破《暂行办法》的限制性规定、将集合资金信托当作股票公开发行来做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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