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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私募基金的法律思考

  1.私募基金的法律出口:情理之中的要求
  在以往关于私募基金的各种讨论中,“私募基金合法化”是一个经常提到的响亮说法,尽管提这个说法的人们从基金经理、专家学者到政府官员们各自抱着不尽相同的目的,甚至在到底如何“合法化”的具体细节上意见纷纭,但毕竟至少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
  其实,按照法无明文禁止即不违法这一现代法治原则,虽然目前中国法律只规定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7年11月14日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而没有对私募基金做出规定,但是现行法律上也没有任何规定禁止私募基金的存在。如此看来,私募基金本来就不违法,那又何来“合法化”一说呢?
  不过,虽说“私募基金合法化”这个说法不尽准确,但主张在法律上对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确,倒的确是一项颇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我之所以这样说,主要考虑到对私募基金业和投资者的风险控制问题。
  从民间私募基金业的角度看,虽然目前法律上的空白给他们提供了生存的灰色空间,但“名不正、言不顺”的问题不仅始终都是一个困扰,而且也对私募基金的发展构成了相当不确定的政策法律风险。私募基金的规模越大,这种政策法律风险就越高,正因为如此,越是颇具实力的民间私募基金,恐怕越是期望能够早日在法律上找到一个名正言顺的出口。而从投资者的角度而言,私募的投资风险本来就要高于公募,而法律定性不明、缺乏必要规制的私募活动更是使得投资者的权益缺乏保障,因此从保护目前和将来的私募投资者的立场出发,给私募基金一个法律上的出口也是情理之中。
  2.缩水的《投资基金法》
  自从去年人民银行非银司的中国私募基金调查报告将私募基金的问题正式提上了台面之后,主张通过立法对私募基金予以规制的呼声络绎不绝,而当时正在起草过程中的《投资基金法》也就理所当然地成为众望所归的法律解决方案,藉《投资基金法》的契机确立统一的基金法律制度框架的设想也成为不少人的愿望。
  这种出台一项广义上的投资基金法的想法固然好,但在立法实践上却并非那么容易。今年5月,基金法起草领导小组的负责人在一次起草工作会议上开始向外放出风声,称有关产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的立法条件目前尚不很成熟。而就在市场还在捉摸这种说法是否意味着拟议中的《投资基金法》草案的立法调整范围可能会发生相应变化的时候,中国人民银行在6月更是采取了系列行动,不仅公布了对信托公司构成重大利好消息的《暂行办法》,同时也对《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随后,人大财经委员会在8月23日正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仅限于调整证券投资基金这一基金种类,私募基金被正式摒弃于基金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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