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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离我们有多远

  这与欧美各国至少将六等亲以内的亲属列为法定继承人相比,我们对私有财产权的人身性(也就是私有性)的尊重,实在低得不能再低。如果财产权人去世时无法定继承人又没有留下遗嘱,财产便要收归国有,化作公有产权。从财产界定的效果上说,多半就把财产好端端的从高效用的配置状态变成了低效用的配置状态。以舅甥为例,在近亲属间关系算是非同一般的,民间至今还有“见舅如见娘”之说。但在财产的权利归属上,这等关系却也竞争不过政府。如果我们需要为一项财产重新厘定产权,难道不应该将财产权界定给离它最近的那个人吗?舅舅或外甥与这笔财产的关系不亲近,倒是政府和这笔财产亲近?这就叫做“舅亲甥亲不如国家亲”了。
  熟读西方文学的读者,一定记得陀思妥耶夫斯基笔下的“白痴”——梅什金公爵,或者爱上了罗切斯特的简爱小姐。这两位都曾意外的继承了一笔遗产,从而改变了人物的遭遇。这样的事在20年前的中国不可能,因为没有私有财产足够的积累。放在20年后的今天乃至遗产继承高峰的明天(由于我国长期推行计划生育政策,政府与死者二等亲以外的亲属争夺遗产的可能性将会较大),由于法律的限制,仍然还是不可能的天方夜谭。
  一个人情冷淡的社会恰恰是不尊重财产权的社会,一个近亲属间连彼此的继承权都被法律剥夺的社会。一方面将财产的人身关系斩断,一方面又企图用道德人情来添补裂缝,就不亚于缘木求鱼的举动。
  回到董奶奶的案子上,16位孙辈尤其是父母尚健在的几位,他们的不满是凭什么要我们赡养祖母?我认为光凭良心是底气不足的。权利义务总要相当才免得行之不远。赡养这一义务对应的权利有两个,一是之前的受抚养,一是将来继承遗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和子女之间各自有抚养和赡养的义务,并互有继承权。这是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义务和以义务为基础的权利。当然这个对等不是对于抚养和赡养的具体换算,不是抚养多少就赡养多少或者继承多少才抚养多少的斤斤计较。但它始终体现出一种现代平等化的人身关系而非三纲五常式的等级化义务。也许将来一分钱遗产也没有,但这个权利明明白白界定给了赡养者。
  婚姻法并未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于对祖父母负有赡养义务。继承法也没有规定父母健在时,子女对祖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如果父母先于祖父母死亡,孙辈可以代位继承父母的份额)。站在世俗的角度,就算祖母当初没有抚养过自己,赡养年迈无依的祖母也是做孙辈的一种本分。但这仅仅出于个人的担当。如果法律一方面拼命缩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也就等于缩小私有财产权的范围),一方面又在道德的名义下扩大近亲属的赡养义务,顺水推舟说那就是你的义务。两方面就显得极不相当了。这样的法律在财产权制度上就不仅缺乏效率,在我看来更加缺乏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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