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历史和综合的考虑
何怀宏
【全文】
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为一种假想的“良序社会”设计的,而如果我们回到历史、进入现实,我们就可设想加上我们在社会契约论者,尤其是霍布斯那里看到的,在次序上应当居于平等自由和差别原则之前的一种正义原则——生命保存的原则。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在经济利益分配的领域——也是当代正义理论分歧最大、冲突最为明显的领域,生命原则与罗尔斯的两个原则是如何起调节作用的。我们可以设想下列四种社会:
(1) 患寡亦患不均的社会。
(2) 不患不均而患寡的社会。
(3) 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社会。
(4) 不患寡而亦不患不均的社会。
患寡亦患不均的社会是一种生活资料极度匮乏和占有很不平等的社会。我们可以假设造成这种社会的几个原因:一是自然的原因,比方说在一个本来大致平等的城邦小国内,一次洪水把大多数人的财产席卷而去,而只有居住在一块高地上的少数人的资产安然无损,客观上就造成了生活资料奇缺并集中在少数人手里;一是人为的原因,假设这个城邦小国是等级制社会,或者它遭到了外敌的长期围困,或者豪富者利用其优势继续积聚财产,致使许多人处在冻馁而死的边缘;这时,我们可以设想少数拥有财产者如果不肯自愿奉献或被说服捐献,这个城邦的统治者或人民可能采取强制的手段,征收他们所拥有的生活资料(可能允诺以后将归还),实行严格、平等的定量配给,但这应当不是出于平等原则的要求,而是出于生命原则的要求,因为,此时平等的分配对许多人的生死与否具有了绝对的意义。如果说这是平等原则的要求,那就不必再做改变,可以一直维持这种状况,而如果是出于生命原则的要求,它就有满足其他进一步原则的必要性。
不患不均而患寡的社会是一个相当匮乏的但却相对平等的社会。我们可以设想这个社会是由上述社会演变过来的,即在实行了一段时间的严格平等的定量供应之后,由于外患解除或灾害过去,加上同甘共苦或同仇敌忾而激发起来的积极性而增加了产品,人们已无死亡之虞,这时,严格平等的定量配给看来就不适应了,因为人的才能和努力程度事实上是会有差别的,如果他们总是得到相同的东西就不利于发展生产,社会生产就需要得到一种持久一贯的刺激。这样,我们可以设想执政者提出一种差别原则,即为了全体人的利益,需要让一部分才能较高、更为努力的人得到更多的收入,这些人收入较高对所有人,包括放弃配给制以后的处境较差者都有好处。而如果执政者更激进,还可能提出经济自由原则,或提出形式的机会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