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沃金可以说是一位异中求同者,他认为自由与平等并不是冲突的,并以平等权利为基础来调和这种冲突。作为一个法学家,他主要是从法律角度来看待社会正义,这使他关注的领域主要限于政治法律的领域,而上述冲突正是在此领域尖锐起来。他的实质结论与罗尔斯的结论实际上是相当接近的,只是他否定一种抽象的自由权,而以平等作为各种权利的基础。这初看起来是更有吸引力的。他同样认为政府把所有公民都视作平等者那样对待是意味着把他们作为自由、独立、拥有同等尊严的个人,同样认为正义是独立于“好”,独立于德性和价值的,他主张正义要求确定两种主要的制度:一是市场经济,一是代议民主制。然而,在此选择市场经济不仅是为了效率,更是为了平等。而由于人的天赋差别很大,就需要通过某种再分配体系来修正和改造市场经济。另一方面,代议民主制的多数裁决规则也仍然可能侵犯到权利,这就需要在上述两种主要制度之上再加上各种个人权利的限制,使个人把这些权利作为抵抗常常产生自制度的某些难以抵御的侵犯的有力王牌,这张王牌并不总是打出,但一打出就应有绝对的效力。对这些权利的根本证明在于它们对于“平等关怀和尊重”的原则必要的。德沃金采取的是比较直接地诉诸人们的正义直觉的证明方法,这是他与罗尔斯不同的地方,而在实质结论上,由于他主张一种基于平等关怀的再分配政策,显然与诺齐克的“最弱意义国家”的趋于极端的主张相去甚远,这使他也处在一个综合者的地位。
以上是来自与罗尔斯同一阵营——自由主义主流的批评。我们再看一看来自其他方面的批评,如果逸出罗尔斯与德沃金所处的社会范畴,以一种长远的历史眼光来观察,是否会得到一些不同的结论呢?麦金太尔所作的努力正是这样一种努力。 在20世纪中期语言和逻辑分析在哲学领域中占上风的气氛中,麦金太尔独具特色的声音令人注目。他写的《德性之后》就是一本以历史审视的眼光来考察德性,包括作为德性的正义的著作。
麦金太尔认为:我们今天的道德冲突似不可消解,没有达到道德一致的方式。这些道德纷争和冲突有三个显著特点:第一是对立论据中的概念的不可比,不可通约,在对立的前提之间无法进行评估和衡量,因而带有很大的私人的任意性,也容易动感情。第二是这些论据都依然被称作是非个人的客观的理性论据:采取的是一种断然的用法,第三是它们各有不同的历史根源。所以,我们现在就处在一个道德语言严重混乱的世界,处在一种道德无序的状态。然而,这种混乱与无序的状态是仅仅当代还是所有时代的特征呢?
按当代出现的情感主义观点,似乎所有时代概莫能外,因为所有价值或道德判断都是人们情感、态度的表现,不像事实判断有真伪之别,道德的一致并无理性的保证。而只是靠对那些与我们不一致的人的情感产生某种效果来保证,例如,情感主义的代表史蒂文森分析道德判断语句的意义,认为“这是善的”仅大致表示“我赞成这个,并这样做” 意思。情感主义实际上对道德哲学的全部历史下了一个判决:一切为一种客观的道德提供一种理性证明的企图都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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