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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听证的思考

  立法听证会,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体现直接民主的一种有效方式。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要发展民主政治、健全法制、实行依法治国。民主政治要求主权在民、民意至上、人民当家作主。民主与法制不可分,离开民主,法制就会变成专制,立法必须听取民意,体现民主的价值。立法听证会是听取民意的一种好形式,立法听证会的民主性,应通过立法听证会程序的设置体现出来。
  一是应适当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一切权力来源于民众。民众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扩大立法听证的范围,吸引更多公众参与到国家重大事项的决策决策中来,可以更好地实现社会主义民主,体现社会注意优越性。立法中凡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都应进行公开听证,一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如环境卫生、道路交通、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立法;二是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制度,如设立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的立法;三是涉及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有明显利益冲突的立法,如物业管理、劳动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等。
  二是允许社会各方面报名参加听证会,保证不同的意见可以在听证会上进行陈述。一般来说,听证会有听证人、听证参加人、旁听人以及新闻记者出席。听证参加人由专家学者代表、政府官员代表、律师代表及与法律法规有关的利害关系人代表组成。听证陈述人是出席听证会,在听证会上陈述与听证议题有关的事实,表达自己观点的人。立法听证制度设立的价值在于它的民主性、公正性,应当安排不同意见的人参加,从而形成不同意见的交锋,使立法机关能更全面地了解真实情况。
  三是对听证陈述人的陈述意见应给予充分重视,合理的要采纳,不采纳的应说明理由。听证会不是摆设,不应流于表面形式。它是立法机关听取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陈述人陈述的意见应作为听证机构审议法律、法规的重要参考和依据。听证陈述人在听证会上的发言应由工作人员做好记录。书面制作听证记录的,应当交陈述人核对,陈述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要求补正。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进行根据听证记录制作听证报告。立法听证报告应对听证陈述人的陈述的意见给予充分重视,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
  二、公开性
  立法公开是立法民主化的基本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当中应采用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保证公民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论证会、座谈会的召开并不要求公开,听证会区别于论证会、座谈会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它的公开性。在美国,重要的法案,一般应当确定一个日子举行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举行的日期、地点、主要内容一般提前一个星期公布,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笔者认为,我国的立法听证应借鉴美国的有益经验,将立法的有关资料和过程向社会公开、提高立法的透明性。一是听证的机构、时间、地点、程序、听证议题应在听证会召开前的合理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公开的方式可以采用报纸、电视、互联网、公报等方式;二是除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事项外,听证会应公开举行,允许公众旁听、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三是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机关根据听证记录制作的听证报告应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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