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于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评析]
亿安科技(0008)这只曾经让众多人士意乱情迷、遐想万千的明星股票,今天终于撩开了令人眩目的光环,原来一切全是庄家捣的鬼。就中国证监会披露的内幕来看,“亿安科技”股票的飙升纯属庄家操纵行为。广东的这四家公司自1998年10月5日起,集中资金,利用627个个人股票帐户及3个法人股票帐户,大量买入“深锦兴”(后更名“亿安科技”)股票。同时,还通过其控制的不同股票帐户,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这些行为正好与“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飙升启动相吻合。这四家公司通过它们控制的股票帐户进行几乎没有成本的对敲买卖,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联手操纵“亿安科技”的股票价格,大肆牟利。截至今年2月5日,上述四家公司通过控制股票帐户共实现盈利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众所周知,“价格操纵”是证券市场上欺诈行为的一种。四家公司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对其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使其在冲至126.31元的最高价位后,最终又走上漫漫熊途。对这种违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否则,就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对广东四家公司联手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一案,在经过缜密的调查之后,依据《
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和注销违规开立的个人股票帐户的决定,这对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证券市场的进一步规范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操纵“亿安科技”股票价格的四家公司已经受到了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但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却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其一,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中国证监会将其作违法处理明显不妥。
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还是犯罪行为?换言之,广东四公司的行为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这里的关键是看广东四公司的行为是只违反了《
证券法》还是同时触犯了《
刑法》。从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看,广东四公司的行为违反了《
证券法》第
71条和第
74条的规定。这两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分别是:“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在证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个人名义开立帐户,买卖证券。”而我国《
刑法》第
182条对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从以上规定看,很显然,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是违法还是犯罪,关键看该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虽然我国《
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情节严重”作出规定,但我们可以通过行为人的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危害、非法获利程度等方面作出正确的判断。众所周知,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睛雨表,是国有企业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一个健康有序的证券市场对社会的稳定、对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对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均具有重要意义。而操纵股票价格的做法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所提倡的“三公”原则,是对证券市场秩序的严重破坏。这种行为在海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同样是要受到严厉查处的。早期的美国股市,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曾经很严重,最终导致在1927年美国股市大崩盘,给社会造成很大的冲击,后来美国加强了证券监管立法,才使股市得以逐步完善发展。从本案情况看,广东四公司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秩序,它们也从中获得了巨额的非法利润(经中国证监会查实的盈利是4.49亿元,股票余额77万股。而从1998年10月5日的收盘价8.21元到最高价的126.31元的巨大价差看,其实际盈利应远远高于这个数),完全构得上“情节严重”。因此,笔者认为,广东四公司操纵“亿安科技”股票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构成了操纵股票交易价格罪,应当依法追究广东四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唯有如此,方能维护法律的尊严,方能震慑证券市场上的“黑庄”、“恶庄”,方能还证券市场一片纯净的天空,真正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