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从民事实体法对时效期间的立法宗旨看,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权利本身固有的性质。因此,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法律保护,人民法院亦应当依法满足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另一方面,权利人不及时请求或长期的不请求,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也足以表明权利人对其权利的漠视态度,法律也无必要继续等待权利人之请求保护。因此,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法律设定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即丧失该权利。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回起诉,如果准许诉讼时效自法院受理时起中断而重新计算,那么,权利人可以一再起诉,既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又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同时,还有可能成为权利人滥用诉权的保护伞。
其四、从
民事诉讼法对起诉与撤诉的关系立法宗旨看,起诉作为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指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给予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也是权利人行使诉权的具体体现。权利人一旦向法院提出起诉的行为发生,就会产生民法上的效果,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而撤诉同样也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是权利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表现。撤诉也称诉之撤回,即撤回先前提出的诉讼。撤诉的法律效果是人民法院无需对该案继续进行审判,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归于消灭,诉讼程序即行终结。权利人先前提出的诉讼视为自始即未起诉。由此可知,起诉是对请求权的肯定,而撤诉又是对起诉的否定。也就是说,权利人因行使撤诉权而使起诉所引起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溯及到未起诉状态。即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因撤诉而恢复到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时。
【注释】 1.参见曾宪义主编《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招生考试教程》上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P724。
2.中国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讲话》,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P240。
3.柴发邦主编:《
民事诉讼法新编》法律出版社1992年6月版,P326。吴明童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P248; 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P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