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张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观点的理由是,从民法的角度讲,权利人提起诉讼本身已经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而撤销起诉,所以应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即重新计算。从该观点的逻辑思维看,由于权利人的起诉而说明权利人没有被弃权利,因而尽管撤诉也不影响因起诉而导诉讼时效的中断。这种观点没有考虑到撤诉也是权利人对自己权利救济的放弃。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享有处分权,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撤诉作为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可以在提起诉讼后再撤回起诉,这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具体表现。如果说起诉表明权利人没有被弃权利,那么,撤诉则说明了权利人对“没有放弃权利”的撤回,也就是说,由于权利人对起诉的撤回,使原来的起诉归于消灭,视为自始未起诉。这样,权利人原来起诉取得的相应权利也归于消灭,由于起诉而引起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也归于消灭。持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理由是,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因撤诉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如果将该理由仔细分析不难看出,其一,没有说明为什么在撤诉后诉讼时效还要中断、还要重新计算?其二,该理由是仿照《
民法通则》140条而设计的,如果将“起诉”一词变为“撤诉”一词的话,即还原为:诉讼时效因撤诉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该理由可谓是一个不讲“理”的理由。
主张诉讼时效不中断观点的民法学者的理由是,起诉后权利人又撤诉,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因而时效应视为不中断。该观点的错误在于混淆了
民事诉讼法上撤诉与放弃诉讼请求的区别:所谓放弃诉讼请求,是指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放弃自己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的行为。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所作的一种处分。虽然,放弃诉讼请求与撤诉均为原告的一种诉讼行为,也涉及到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但二者引起的法律后果并不相同:撤诉视同自始即未起诉,故权利人撤诉后,仍可就同一事实再次向法院起诉;而放弃诉讼请求后,权利人即无权就其已经放弃的诉讼请求再次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学者的理由是,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撤诉尽管视即为未起诉,但仅是法律后果上“视为”而已,撤诉与未起诉有一定的区别:未起诉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而撤诉对于权利人而言,原来因起诉而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问题。那么,如何处置已经中断了的诉讼时效问题,民事诉讼法学者没有提出解决的办法和理论依据,而是采取一种近乎武断式简明化的办法:因为视为未起诉,所以不应重新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由此分析,我们不难看出,持诉讼时效中断观点之所以能与持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观点并存,是因为持诉讼时效不中断观点的理由欠具说服力,无法使人确信起诉引起已经中断了的诉讼时效因撤诉又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