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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溯及力考察

  主张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观点从民法的角度认为,“权利人提起诉讼本身已经说明他没有放弃权利,也不是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只是出于某种原因而撤销起诉,所以应该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即重新计算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撤诉的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自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之日起,因撤诉而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主张诉讼时效不中断的观点从民法的角度认为,“起诉后权利人又撤诉或怠于诉讼,表明其不再请求司法机关裁判并强制义务人履行,因而时效应视为不中断” 。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看“由于撤诉之后被视为自始即未起诉,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不应重新开始计算,而应继续进行” 。
  理论上的争论导致司法实践上的无所适从。具有“准司法解释”之称的全国法院业大教材《中国民事诉讼法教程》根本未涉及撤诉的法律后果问题 。而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 3月 10日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因证据不足撤诉后在诉讼时效内再次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原告张珠英‘以暂因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在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其撤诉后,张珠英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又提出新的证据再行起诉,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内容看,诉讼时效如果因起诉而中断、从裁定准许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话,那么原告张珠英再行起诉时没有超过诉讼时;如果因撤诉而诉讼时效没有中断,诉讼时效不重新计算的话,那么原告人张珠英再行起诉时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撤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问题上仍然没有答复。
  【国外的实证考察】
  撤诉是各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按照通说,撤诉又称诉之撤回。诉作为一种请求制度,具有双层含义,即诉的实体意义和诉的程序意义,而程序上撤回的法律后果又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的行使,为了进一步研究撤诉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我们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从横向比较的角度对撤诉的法律后果进行考察。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法典的法国《民法典》第2247条明确规定,“以下情形,不视为时效中断:如原告撤诉 ”。由于《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因而在《新民事诉讼法典》相应的“撤回诉讼”—节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意味着诉讼程序又回到原来的状态,并意味着原告没有行使诉权,由原告发出的传唤状无效。因此,诉讼时效视为从来没有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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