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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溯及力考察

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溯及力考察


董少谋


【关键词】撤诉 溯及力
【全文】
  民事诉讼中撤诉效果的溯及力考察
   
  法律溯及力按照法理学通说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对过去发生的行为、事件、已形成的社会乃至法律关系是否有效的问题。在现代法治国家里,一般而言,法律只应适用于它生效后发生的行为、事件、已形成的社会关系。国家不能用今天的法律规范衡量人们昨天的行为是否合法,更不能由于人们过去从事的符合当时法律要求的行为而现在看来是违法的去制裁他们。如果法院把一个新规范适用于以前发生的案件,那么败诉者不是因为他违反了他已有的义务,而是因为他违反了一个事后强加的义务,这显然是荒唐的 。这是就规则的意义上讨论法律的溯及力。然而,就法律效果而言,我们在此借助于溯及力的概念,现在的诉讼法律行为---民事诉讼上的撤诉行为能否对以前的诉讼法律行为---起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中断诉讼时效有溯及力呢?
  民事诉讼中的撤诉,按照通说又称诉之撤回,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从广义上说,泛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撤回诉之请求,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所谓“除外”,也即不受此限而可以再次起诉。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4条对这一问题作了正面的诠释: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看,由于撤诉后可以再行起诉,因而撤诉仅仅是原告人对自己诉讼中程序性权利的暂时处分,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并没有处分。因此原告仍然有权提起诉讼。
  【提出的问题】
  撤诉之后由于原告人仍然有权提起诉讼,这样诉讼时效因撤诉而重新计算还是不重新计算?由于《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未明确规定,因而对撤诉的法律效果,在民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界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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