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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我们认为,在未来的立法中,应充分借鉴德国的关联企业法和台湾的“关系企业法草案”中的合理部分,同时可以考虑以《企业集团组建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为立法蓝本和模式选择,在名称上可以称其为“企业集团法”,在具体结构上可以采取在现行公司法中独辟一章的做法,即在现行公司法第八章之后将关联企业列为第九章。原来章目依次后推。在结构安排上,可以考虑由两上部分组成。即第一部分法律概念的界定,第二部分关联企业的形成以及转投资等问题,第三部分规定如何对关联企业中的从属公司的债权人和少数股东与控制公司的利益进行平衡与协调的问题。第四部分规定关联报告和联合财务报表。当然,在立法技术上,要考虑与整个公司法的平衡和协调。与此同时,可以修改,完善现行证券法,税法等,法律、法规来实现对关联企业的规范调整。
  
  
【注释】  ①我国台湾学者将之翻译为:结合企业、见赖英照《公司法论文集》,台湾证券市场发展基金会1990年版,第161页;
   
②参见张扣娣:《日本企业集团的母子公司关系》,经济科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页;③王志诚<<关系企业之法律规范>>,载于比较法研究1999.3/4;
   

   
主要参考文献
   
1.江平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2.余劲松著《跨国公司的法律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5月第1版;
   
3.施天涛著《关联企业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4.马俊驹主编《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参考文献】1.江平 主编《新编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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