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关联企业有关的关联企业问题是内部人交易问题。控制公司通常可以利用它对从属公司持有的表决权取得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的地位,因而,控制公司可以左右从属公司的经营决策,并有机会获得从属公司内部的消息,如果控制公司利用这些内部消息从事买卖从属公司的股票或从事其他(也有损于从属公司的利益的行为,则控制公司可能获得利益,但却损害了从属公司的利益。因此,从
证券法的观点来看,就产生了如何规范内部人交易,从而保护少数股东的权益的问题)。
3. 税法上的问题
税法上所出现的问题主要是“非常规交易”,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在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进行交易的时候,或者在关联企业内部成员公司之间进行交易的时候,控股公司可以操纵交易的条件进而调整从属公司与控制公司之间、关联企业内部成员之间利益或亏损以达到逃税的目的。因此,税法上即产生如何规范关联企业之间的“非常规交易”,以防规避税务法律政策。
4. 反垄断法上的问题
关联企业的重大特点在于统一管理经营,它们相互之间对产量价格与人事调动等事项往往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协议。因此,在关联企业内部之间常常不存在实质性的竞争。这种对于自由竞争的限制产生了垄断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涉及关联企业的规定仅见于税法,我国的
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做了规定。我国的
公司法规定了转投资行为、子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此外,财政部于1997年5月22日颁发了《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批露》及《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批露指南》。但若从建立系统的关联企业法律制度这一角度来考察,基本上可以说,我国法律还处于无意识的空白阶段。
(二)中国关联企业的法律对策
为了规范关联企业,促进其健康发展,应该用系统的法律规范来调整关联企业。目前,人们更多地则是从组建与管理企业集团的角度来考虑这一问题的。在立法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准备起草企业集团组建与管理办法。迄今为止,尚在征求意见之中。而就国家立法而言,目前尚处于空白阶段。唯有深圳市人民政府于1993年颁行了《深圳经济特区企业集团暂行规定》,可以说是我国仅有的企业集团法规,但它是一个地方立法,层次有待提高,同时,这种企业集团模式仍反映了旧经济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