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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关联企业的发展及其法律对策

  (一) 中国关联企业的产生和发展
  简要回顾一下中国经济发展的脉络,不难发现,近代中国企业的发展是畸形的。中国的企业远未完成它的现代历程。60年代人们开始对工业经济体制的改革进行探讨,并决定在工业、交通部门试办托拉斯。③其主要目的是把托拉斯当作一种管理制度,企图通过组建托拉斯把一些相关企业组织起来,在托拉斯内部实行专业化协作,并对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实行专业化协作,并对参加托拉斯的企业实行统一管理。因此,它是一种联合基础上的统一管理组织。然而,这种托拉斯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事实上,中国关联企业的兴起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结果,其重要表现在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企业集团也如雨后春笋般日益勃兴。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于受制于经济行政管理体制的局限,企业之间缺横向联系,因此没有产生企业集团的环境和土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开始的经济体制改革,从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和扩大企业自主权两个方面,孕育了企业集团的诞生。中国企业集团经过20余年的孕育和发展,不仅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发展,而且在规范化方面也在逐渐走向成熟。企业集团在股份制改组中获得了重大进展。在1993年,我国选择的第一批到境外上市的9家企业中,有企业集团3家,即东方电子集团、渤海化工集团、仪征化纤集团,在我国选择的第二批到境外上市的22家企业中,有企业集团9家,如武汉钢铁集团、南方航空公司、东北电力集团等。尽管中国企业集团的发展在中国呈现出方兴未艾之势,但要达到规范化动作还有相当漫长的路要走。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在组建企业集团的过程中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1. 业集团的组建主要是依靠行政手段而非市场力量。中国的企业历来都是官本位的。1949年之后,中国的经济体制完全模仿前苏联的高度集权模式无疑加强了这种企业的官本位,其结果就是大量行政性公司的产生。我国的企业集团的形成主要就是通过行政手段组建成的,实行的是所谓“人、财、物、产、供、销、党、工、团”九统一,其中大多是由于政府的意志,搞“拉郞配”拼凑在一起的,企业集团内部并没有真正形成稳定资产联合和法律机制。其结果是没有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效果,企业集团无法发生规模经济的效应。
  2. 我国企业集团的组建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加以规范。迄今为止,我国尚未出现一个正式的调整企业集团这一经济现象的法律规范。在很大程度上,企业集团的组建仍然依靠的是政策性规范,其实质是一种行政手段。由于缺乏相应的正式的法律规范,所以导致企业集团的组建混乱,许多企业集团名不符其实,把行政性公司翻牌为企业集团。名义上转变职能,其实仍然是按照目的的模式运行。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所产生的问题,不仅仅反映在企业集团的形成过程中,而且还发生在企业集团形成之后,缺乏对企业集团的运行中所出现的问题的相应规范和应对,典型的是如何维护企业集团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从属公司的利益问题,相应地表现为从属公司少数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应给予如何保护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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