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关联企业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思机关。虽然有些企业集团设立有“总管理处”之类的机构,但这类机构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协调功能,不是一种意思机关。因为,关联企业本身不是独立法人,没有法律人格,所以,不可能成为一个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实在体。因而,也就不可能存在一个统一的意识机关。至于关联企业中存在的统一管理问题,它的意思来自于支配企业。它仍是属于某一单体企业的决策范畴,而非关联企业的一种基于共同决策而形成的统一意志。
对于关联企业本身的非法人地位问题,我们认为虽然目前在我国组建企业集团过程中确实存在着诸如足以引起经济生活混乱的“十个集团九个空”的奇怪现象,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而赋予企业集团以法人资格,这不仅不符合经济现实,而且涉及到一个如何对待企业集团发展的法律政策问题。
关联企业中各成员虽然保持着其法律上的独立性,但其经济地位已经发生了倾斜,关联企业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了不平等的支配与从属的关系,并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从属公司的债务问题等。正因为如此,才对关联企业中成员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予以特别强调,它是我们关注关联企业的起点和前提。否则,无论一个企业规模有多大,但只要它是一个独立法人(如一个企业拥有若干分公司),而非若干独立法人之联合,它仍然只是一个单体企业,并不发生对现实法律制度的冲突问题。
其次,关联企业是一种企业之间的联合体。它是一种具有多元化和多层次结构的企业联合。在结构关系上可归结为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
上述分析提示出了关联企业是一个独立企业之间的联合。它们之间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在经济事实上又是相互依存的,并形成一种支配与从属的关系。正是这种支配与从属、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存在,才展现出其法律上的特殊性。这是关联企业内部特质所在。
2. 关联企业是由多种联系纽带连结而成的企业群体
前已述及,关联企业的成员是在法律上独立的企业,如何才能够形成关联企业这样的企业群体呢?究其原因,形成关联企业的联系纽带主要有三种:
1) 资产联系纽带
资产联系纽带主要体现为股权参与从而在企业之间形成控股、参股关系。控股公司通过股权参与并进而控制子公司的业务活动。西方国家的一些大型公司、巨型公司均通过股权参与的方式扩展其业务的,从而掌握控制了一大批从属公司,形成了一个个庞大的企业集团帝国。资产联系纽带所产生的后果的典型表现形式是控股公司(或母公司)——子公司这种结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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