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公平的基础上重塑我国的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1.劳动合同期限与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和流动性
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乃至整个社会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心理学研究表明,安全感是人类社会生活最基本的心理需求,是整个社会长治久安的基础。要使广大劳动者在社会生活中获得安全感,最重要的一点是使广大劳动者拥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收入,这客观上要求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其次,劳动关系的稳定性是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础。劳动关系的主体双方力量悬殊,为使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各国都颁布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但如果没有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在主张权利可能失去工作的危险下,劳动者不敢轻易主张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再次,劳动关系的稳定性也有助于企业自身的发展,劳动者有了相对稳定的工作机会,也就有了和企业共同发展的理想与决心,他们的创造力和能动性会成为企业发展的巨大助推器,企业的凝聚力也大大增强。而拥有一支相对稳定的劳动力队伍还可以使企业减少培训成本,同时防止劳动力更替时候可能出现的断层现象。
除了稳定性以外,劳动关系的流动性也是同样不可忽视的,因为通过竞争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为劳动者努力工作,积极提高自身技能提供了推动力。但是笔者认为,实际上短期劳动合同的使用并不是促进劳动关系流动性的“华山一条路”。劳动者的流动一方面可以通过《
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即时解除权来实现,另一方面《
劳动法》同样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各种情况下可行使劳动合同的解除权来提前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的主动流动更能够体现劳动力的真正价值,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为劳动者可以通过寻求更高的报酬作为来使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得到最大的实现,在这方面,劳动者通常比用人单位更加清楚自我的价值,也更有实现自我价值最大化的欲望。而同样的,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禁止了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用人单位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以及经济性裁员等情况下,可以行使提前解除权来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概言之,劳动关系需要在稳定性的基础之上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但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却很难实现二者的平衡和协调,合同的短期化给劳动者一种朝不保夕的感觉,虽然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劳动者的竞争意识,但客观上也造成了劳动者工作行为的短期性,从管理上来说,短期合同伴随而来的经常性续签合同工作会给相关部门带来一定的工作压力,而且容易产生因续签引发劳动争议的潜在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