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日本
日本《劳动基准法》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期限在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1年。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如雇员是从事技术性的工作或者是初次从事工作,雇员需要较长的时间来了解工作是否适合自己的情况下,才允许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合同超过1年,但是,最长不能超过3年。实际上,日本多数雇员是终身受雇于雇主,经营者的理念就在于终身雇佣制养成同舟共济的命运共同体意识,是竞争力的源泉,企业也往往靠它渡过危机。至于终身雇佣制可能带来的安于现状、不求进取的弊端,则可以通过教育以及对成绩卓越者进行嘉奖的方式加以革除。
3. 我国台湾地区
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第9条规定:“劳动契约分为定期契约和不定期契约。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得为定期契约;有继续性工作应为不定期契约。定期契约届满后,有下列行为之一,视为不定期契约:(1)劳工继续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对者;(2)虽经另订新约,惟其前后劳动劳动契约之工作期间超过90日,前后契约间断期间未超过20日者。”
4.中国
我国《
劳动法》规定了三种类型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明确的约定了合同有效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届满,合同即告终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不约定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该合同只有合同生效日期的条款,没有合同终止日期条款;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将完成某项工作或工程作为合同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当合同约定的工作或工程完成后,合同即行终止。
对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期限方面的要求,《
劳动法》第
20条第2款规定,对于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除此之外,根据劳动部颁发的有关通知,在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化过程中,对于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劳动者以及复转军人初次就业的,农民轮换工转为城镇户口的合同制工人其中连续就业满十年以上的,除在矿山井下及其他有害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以及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