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曾彦
【关键词】劳动合同 合同期限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劳动合同的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存续期间。在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合同的期限一般是当事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而达成。但是劳动合同的独特性质决定了劳动合同在许多方面都与一般的民事合同规则大相径庭。从主体来看,劳动合同双方的交易地位十分不对等,作为个体的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之间进行谈判时很少能够真正做到平等协商。实力的悬殊、信息与资本的失衡使得劳动者处于天然的弱者地位。同时,劳动合同一般都是在较长时间内存续,而劳动合同缔结之后劳动者一方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中去成为其成员,双方就转化为隶属关系,劳动者往往对用人单位形成了一种人身或者财产或者心理上的依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仅仅把劳动关系作为一种财产关系和平等关系,遵循契约自由的理念,其结果只能是极大的损害劳动者的人身, 因此只有法律的介入才可能完全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二、劳动合同期限的立法例
劳动合同按照期限可以分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两类,也称定期合同和不定期合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以不定期合同为劳动合同期限的主要方式,对签订定期合同的情况作了比较严格的限制。
1. 法国
根据《法国劳动法典》,劳动合同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没有固定期限的。《法国劳动法典》明确规定,“定期劳动合同不得以持久获得与企业正常的、经常性活动相联系的工作为标的,亦不得具有此种效力”。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签订定期劳动合同:只有为执行明确的、临时性任务,且仅在下列场合,才能订立定期劳动合同:“(1)某一受薪雇员缺岗、其劳动合同暂行中止、工作岗位被取消之前雇员即已最终离开,且此事由已提交企业委员会处理,或者在没有企业委员的情况下,已提交员工代表处理,或者依不定期劳动合同招聘的受薪雇员尚未到岗,需要人替代;(2)企业活动临时性增加;(3)具有季节性的工种,或者在法令或集体协议或协定确定的某些行业内,由于行业活动的性质以及这些工种的临时性特点,习惯上不订立不定期劳动合同。”此外,在以下场合,劳动合同亦可订定期限:“(1)如订立合同是依据旨在利于雇用某些类型的‘无业人员’的立法与规章;(2)如雇主承担义务,在一定期限内,依照法令确定的条件,负责对受薪雇员进行补充职业培训”。同时,为了防止雇主通过不断续延定期劳动合同以避免与雇员签订不定期劳动合同,《法国劳动法典》还规定,定期劳动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到期日期,合同的总期限最长为18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能超过24个月。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法国劳动法典》推定为劳资双方签订的是不定期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