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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英国还是美国,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的背景都是近20年来针对会计师、律师、医师等专业人士的法律诉讼。高额的索赔甚至令作为合伙人的专业人士的身家财产顷刻间灰飞烟灭,尽管承担责任的合伙人可能并不认识引起赔偿之诉的合伙人。专业性合伙组织下法律责任常常表现出来的非理性,促使专业人士积极推动合伙法律制度的创新。参见Freedman,Judith & Finch, Vanessa(1997),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s: Have Accountants Sewn Up the Deep Pockets’ Debate ”,36 J.B.L. 387.
   

   
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第1条规定:有限责任合伙是一个与其成员相分离的独立的法人。有关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文献,参见:http://www.hmso.gov.uk/acts/acts2000/00012--a.htm#1,2001年8月20日访问。
   

   
美国德克萨斯州在1991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1996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修改《统一合伙法》,采纳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组织形式,作为普通合伙的一种变型。关于美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详细介绍,参见宋永新著《美国非公司型企业法》之第五编——“有限责任合伙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关于英美国家有限合伙法的历史发展的简要描述, 参见Robert W. Hamilton, Corporations Including Partnerships and Limited Partnerships: Cases and Materials (3rd ed.),ST. Paul, Minn: West Publishing Co., 1986, 第21,41-44页。
   

   
周旺生,《论中关村立法的创新性品格》,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论文,2001。027,第7-8页。2001年8月,国内第一个有限合伙——天绿创业投资中心在中关村科技园设立。参见“创投基金尝试‘有限合伙制’”,《经济观察报》,2001年8月20日B1版。
   

   
对于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而言,其职业道德守则特别强调专业人士对合伙事务的管理,因此他们不可能成为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这也意味着有限合伙无法成为专业人士的商业组织形式。参见Napier C.J.(1998),“Intersections of Law and Accountancy:Unlimited Auditor Liability in the United Kingdom”, Accounting,Organization and Society,Vol. 23, No.1, p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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