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只有单一税负,在内部组织关系上也自由得多。美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一样,法律基本上没有对其内部事务管理施加任何限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虽然在合伙帐目的编制、呈报与审计、合伙清算等方面适用《
公司法》的监管规则,但其所受到的限制也比一般公司少得多。
三、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相对于传统合伙组织形式的根本性变化,是将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改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有条件地承担有限责任。合伙人如何承担责任是有限责任合伙法最核心的规则。具体来说,它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7]
1、 合伙人对合伙的侵权债务或全部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的核心是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承担责任的财产是其在合伙中的权益。合伙的债务可以分成合伙的契约债务和侵权责任。那么,合伙人对合伙的哪些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呢?这是一个在有限责任合伙法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明确的问题。
由于最早的有限责任合伙法,即1991年美国德克萨斯州的立法,源于90年代初美国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所引发的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专业组织的巨额侵权诉讼,一个大事务所中数量众多的合伙人可能为本所中一个自己并不认识的合伙人的审计疏忽承担个人财产责任,这种不合情理现象给人们强烈的刺激。因此,最初的责任限制仅仅针对合伙的侵权债务。例如,1991年的德州立法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
德州的有限责任合伙立法在其他各州得到了迅速的响应。同时,许多州也扩大了责任保护的范围。例如,在美国公司法实践中影响最大的特拉华州就将责任保护扩大到既包括侵权债务,也包括合同债务,并进一步明确了无辜的合伙人无须以“分摊”、“补偿”等方式承担间接责任。这些规则被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采纳,最后成为《统一合伙法》的标准条款:“一个人并不仅仅因为他是一个合伙人而直接或间接地,包括以补偿、分摊、评定或其他方式对合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后发生的、设定的或接受的或可向合伙收取的、不管是源于侵权、合同或其他债务或义务负责。”[8]
但是,也有的州的法律规定得并不如此明确。一些学者认为,对于传统上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合同债务,如合伙所欠房租,欠银行的贷款等等,合伙人还是应当共同承担个人连带责任。
2、 债权人或被侵权人不得对合伙人提起个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