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尽管美国与英国对有限责任合伙的定位不一样,监管的力度也大不相同,但两国法律关于有限责任合伙的三大核心规则是一致的,即:合伙的灵活管理机制,合伙的单一税负,以及合伙人的有限责任。这就使有限责任合伙成为一种结合了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有限责任合伙的发源地——美国,它迅速成为中小工商业者、特别是专业人士的宠儿。
二、有限责任合伙与其他企业组织形态的区别
——与普通合伙比较
应该说,除了合伙人责任限制这一特点外,有限责任合伙与普通合伙是非常相似的。不论是英国式的还是美国式有限责任,都保留了合伙的传统特点,即合伙人通过合伙协议来确定内部结构、管理模式、盈亏分担等事项,合伙人平等地、共同地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合伙本身不纳税,而是由合伙人缴纳所得税,等等。当然,英国式的有限责任合伙强调合伙的法人地位,并接受公司式的外部监管措施,这一点与传统合伙有较大区别。
——与有限合伙比较
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简称LP),也是对合伙人的个人责任进行限制的一种合伙组织形式。其特点是合伙人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一部分是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以其在合伙中的出资为限。它是一项源于中世纪航海贸易活动的合伙形式,为海外贸易提供资金的人(当时主要是富有的贵族和僧侣)不愿意承担这种冒险性的商业活动的风险,因此成为有限责任的合伙人。英美两国在20世纪初相继颁布了《有限合伙法》。[4] 我国《
合伙企业法》虽然没有承认有限合伙,但是北京市人大2000年12月通过的《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首次在国内立法中确立了风险投资可以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5]
在有限合伙中,有限合伙人获得有限责任保护的前提条件是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如果他们参与了合伙的内部事务管理,就会丧失有限责任的特权,而与普通合伙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6]
有限责任合伙则不同,所有的合伙人都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这并不影响他们参与合伙管理的权利。恰恰相反,有限责任合伙的默示管理原则是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因此,美国的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定位为普通合伙,以与有限合伙区别开来。
——与一般公司比较
在出资者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上,有限责任合伙与公司是非常相似的。但是,公司有双重税负,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受到法律的诸多限制。不遵循
公司法的程式性规则可能导致“揭开公司面纱”的结果,令股东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