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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与公司间踯躅前行 ——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与企业组织法律制度的创新a

  然而,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成为职业组织的新宠,尽管它是在专业人士的大力推动下出现的。究其原因,一方面,专业人士长期以来习惯合伙经营下个人形象的塑造,对公司化仍然有一些排斥心理;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全新的企业形式,如此宽松的法律规则究竟会产生什么后果,尚无多少判例可资借鉴,缺乏普通合伙或公司组织形式的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尤其是采纳经理经营方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成员的权益转让很可能被视为证券法上的“投资合同”,从而触发证券监管机构的干预,这更令专业人士望而却步。
  尽管如此,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新的组织形式给人们观念上的冲击是巨大的,它标志着长期以来被人们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一些法律原则动摇了,传统公司、合伙形式之间差别不再被视为不可逾越的鸿沟。显然,70年代以来经济学家对企业制度的“契约论”解释对此功不可抹。立法者和公众逐渐接受这样一种观点:企业组织形式是经营者减少经济活动的交易成本的一种选择,其各个要素可以进行合理的配置以创造出最为人们需要的商业活动的组织形式,由此引发了“商业组织法律制度的革命性变革”。[12]
  的确,如果可以创设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来融合合伙与公司各自的长处,为什么不能直接改革合伙制度,为专业人士提供一个其所熟悉的组织形式?
  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有限责任合伙的出现只待时日了。
  
  有限责任合伙的诞生
  
  对会计师来说,历史颇有些令人不快的相似——改革的最后一声号令总与法律责任有关。60年末兴起的法律诉讼,解除了会计职业对公司化的最后一丝抵抗;而80年代末出现的储蓄与信贷协会危机(以下简称储贷协会危机)以及随之而来的诉讼爆炸,则成为有限责任合伙诞生的催化剂。
  储贷协会危机不仅是美国金融业的一场灾难,同时将那些为储贷协会进行审计与法律服务的会计师和律师拖入深渊。500多家破产的储贷协会留下上千亿美元的损失,其监管者——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收拾残局时毫不犹豫地将会计师和律师推上了被告席。大会计师行都为此付出了代价。[13] 1992年,美国亚利桑那州的一个陪审团,就普华会计公司在该州一家储蓄信贷协会中的审计过失,判决普华赔偿3.38亿美元。这一判决结果震惊了会计职业界,也促使其他大会计师行与监管者达成了一揽子和解赔偿协议,安永支付了4亿美元,德勤付出了3.12亿美元,毕马威付出1.86亿美元。而当时排名第七的Laventhol & Horwath 会计师行则在风暴前夜宣布破产。[14] 面对巨额的赔偿,那些并不从事金融业务审计的合伙人也无法逃脱责任,连带损及个人财产,尽管他们可能对这些审计业务毫不知情。
  在如此严峻的形势下,1991年德克萨斯州所颁布的美国第一个《有限责任合伙法》无疑是对专业人士莫大的安慰。它规定:“一个专业合伙中的合伙人对另一个合伙人、雇员或合伙代表在提供专业服务时的错误、不作为、疏忽、缺乏能力的或者渎职的行为,除其在合伙中的利益外,不承担个人责任。”普通专业合伙组织只要通过简单的注册程序就可以转化为有限责任合伙,从而免除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的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当然,对于陷于储贷协会危机之水深火热中的会计师或律师而言,这一安慰更多地是纸面的,因为它无法解除专业合伙组织在转化成有限责任合伙前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但是,这一立法毕竟将专业人士梦寐以求的组织形式——即保留合伙的特征,又限制合伙人的责任——变成了现实,因此它受到专业人士的热烈欢迎。不仅是传统的职业组织,如会计师行、律师行等等,迅速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甚至连有100多年历史的老牌投资银行——高盛,也加入了有限责任合伙的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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