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会计服务公司得以正常运作,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守则。当196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改职业道德守则,许可会计师有条件地组建公司时,它所设定的限制条件涉及到会计公司的名称、目的、所有权、内部管理、法律责任诸方面,客观上为会计公司的运作奠定了制度框架,真可谓无意插柳柳成荫。这些限定条件包括:(1)会计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带有至少一个以前的会计师行合伙人或股东的名字,不得采用完全虚构的公司名称;(2)会计公司不得进行与注册会计师传统业务不适配的任何商业活动;(3)会计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在美国有资格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且自始至终持有在会计公司中的权益,同时是该权益的受益人;(4)会计公司必须制订章程,要求不再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股东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股份转让给适格的人,或者由公司收回该股份;(5)公司首席执行官必须是公司的股东,同时具有董事身份;公司的董事和其他管理人员最好全部是注册会计师;如果必须聘请非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或经理,不得赋予他们对专业事项的管理权限;(6)公司化运作并不改变股东、董事、经理或雇员遵守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守则的义务;(7)会计公司的股东必须对会计公司以及雇员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公司投保的职业险或者留存收益足够保护公众的利益。[9] 会计公司也不得通过设立子公司等形式来隔离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
然而,职业道德守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会计公司的行为,但它毕竟不是对专业服务公司法定权利义务的描述,因此并不能替代一个明确的新公司组织形式的法律框架。
人们仍在寻找。
3、有限责任公司:“自由”观念的冲击
在专业人士的大力推动下,1977年,怀俄明州颁布了美国第一个《有限责任
公司法》,许可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包括法人)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从而在美国企业组织法律制度中增加了一个新的概念——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简称为LLC)。[10]
与我国以及绝大多数西方国家《
公司法》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完全不同,美国法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糅合了公司的独立性与合伙的灵活性双重优点,既保持了出资人对公司债务的独立性,同时又在公司内部事务管理方式上拥有多种选择,因此被公认为是一种受到法律限制最少的组织形式,最适合小企业的需要。
例如,有限责任
公司法规定,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公司成员在章程中作出选择,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公司可以采取合伙式的成员经营(member-management)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公司式的经理经营(manager-management)的方式,甚至可以采用类似于我国承包制的信托管理方式;[11] 公司成员对公司债务依法享有的有限责任保护,不因未遵守一般公司应遵守的法定程序而丧失;等等。1988年,美国税务当局裁决有限责任公司在符合某些条件时可以免纳公司所得税,从而消除了有限责任公司税法地位的不确定性,这一组织形式迅速在美国各州蔓延开来,成为新设企业中最流行的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