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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术”与“地方性知识”的搓揉——对我国检警关系的一个试探性解释


]这一建构主要围绕着以下基点:1、确立检察官在侦查阶段的核心地位,检察官既在业务上指导检察官,又在侦查程序中对警察行为进行控制;2、在实现检警一体化后,对侦查程序进行审查;3、加强辩护权以平衡两造地位;4、实现检察官的精英化,并杜绝“党司不分”与“政司不分”做法。有关论述可以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1期,页58—64。宋英辉、张建港:《刑事程序中检警关系之探讨》,载北京:《政法论坛》1998年第2期。陈卫东、刘计划:《论检侦一体改革与刑事审前程序之重构》,载陈兴良编《刑事法评论》(第8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38-365。

] 龙宗智先生在事实与经验层面上对检警一体论提出质疑,认为大陆法系各国法律实务上检警关系并非一体化,而更多情况的是警察发挥了主导作用,不过这一批驳并未击中检警一体化的要害,对我国检警关系的切入应当首先从近代以来的法律现代化“变法式”演进道路说起,对检警一体理论方法与路径的批驳可以从根本上瓦解检警一体化主张背后的单向的现代化普适式、变法式、决定论式现代化陷阱。龙宗智先生论证参见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0年2 期,页54—62。

] Fairbanks,The United States and China, 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 Press, 1958.转引自邓正来:《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页7。

] 秦晖:《问题与主义》,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页285-340。

] 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第一卷),邓正来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第32-35页。

] 晚清后“器物”到“制度”式大规模法律改制运动路径一直延续至今,这一路径与中国法律语境下的现代化追求息息相关。

] 我国法律界有一个非常令人疑惑的现象:理论界与实务界相互脱节,甚至双方互相指责相互看不起,法律人本应团结在一起形成一个法律共同体,但实际上我们发现的是二者的严重背离:知识分子的精英意识与实务界的我行我素仍然贯穿着司法过程。

] 苏力:《阅读秩序》,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页34-48。

] 福柯:《惩罚与训诫》,刘北成、杨远樱译,三联书店出版社1999年版,页3-20。更具体的分析还可参见强世功:《权力的组织网络与法律的治理化——马锡五审判方式与中国法律的新传统》,载《调解、法制与现代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页204。

] 参见《检察理论研究》,北京:检察出版社,1997年第3期,封面。

] 毛泽东:《论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页246。

] 所以龙宗智断言:“较之国外,我国的检警关系并未产生十分突出的、严重影响刑事司法程序运作的问题。” 龙宗智:《评“检警一体化”——兼论我国的检警关系》,载《法学研究》2000年2 期,页54—62。在笔者看来,不是我国检警关系不存在问题,而是我国检警关系的国家治理下的稳定性易使人误解,致命的是,我国检警关系因为这种稳定性存在严重的“自治性”、“自发性”不足之弊病。这种稳定性也极易受政治、政策影响而带来不确定性从而导到侦查行为的无序。

] 对此,韦伯曾有精妙的分析,其把统治、治理分为“魅力型”与“法治型”两种,认为魅力型或专制型统治虽然可以维持稳定性,但其不能维持持久性。参见王威海:《韦伯——摆脱现代社会两难困境》,沈阳:辽海出版社1999,页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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