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不侵犯的和平共处原则已经被相当普遍地看作是调节国家之间关系的一个恰当原则, 那么,用此原则来调节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更为恰当,更有理由吗?个人不是比国家更为独立、更为完整、更不可分割和真正享有一种单独的生活吗?他对自己不是应当享有更高的主权吗?诺齐克认为,一个国家在外交和内政上奉行不同的政策看不出有什么理由。
对此,我们也许应当回溯到亚里士多德的观点:人是一个政治的动物,人是一个社会的动物,人还有社会性的一面,没有合理正义的社会制度保障,个人的生命和基本权利也无从谈起。个人对自己不可侵犯的领域的理解也受到历史因素的决定,他们可能坚持某些最基本的人之为人的权利,也可能依据人之为人的同样理由而放弃某些权利,除了自由之外还有某些重要的社会价值如和谐与合作,尊重它们同样具有道德意义。当然,这些理由需要仔细地说明和展开。
探讨这些问题都与道德边际约束的根据和绝对性有关,我们还是回到人,总之,道德边际约束的根据最终是与个人的特征有关。传统上认为这些个体特征有:人有各自的感觉和自我意识,有理性,能使用抽象概念而不局限于对直接刺激的反应,有自由意志,能够以道德原则指导自己行为,是能以道德原则相互调节和限制自己行为的道德主体等等。在对待人的态度和行为上的道德约束,其根据并不是人的这些特征中的某一个,而是所有这些特征的综合。从这种综合中,就产生出个人的长远生活计划和全面的人生观,这是新的特征,人们就按照自己的这种全面人生观或长远计划安排自己的生活,这种特征在道德上有何意义呢?一个人按照某种全面计划安排他的生活,也就是在赋予他的生活以某种意义。也许,对道德约束根据问题的最后答案就隐藏于此。正当毕竟还是要和价值发生联系,道德毕竟还是要和人生发生联系,约束毕竟还是要和理想发生联系,不然的话,道德正当本身不也是太孤立以至难于解释的吗?我们毕竟不能摆脱从人的角度去观察道德。
有关“好”、理想、目标、生活意义诸问题,诺齐克认为,人们所追求的美好社会的诸条件,放在一起经常是矛盾的,不可以同时,也不可能连续地实现所有社会和政治的善,这正是人类状况中一个令人遗憾的事实。既然不可能有一个合乎所有人愿望的最完善、最圆满的世界,那就转而设想所有可能世界中的最好世界吧,但对我最好的世界,不会对你最好,别人可以离开你所想象的最好世界,这样,你就得放弃这个想象世界,再设想另一个最好世界……如此持续下去,我们也许可以达到某个地方停下来,也就是达到一个稳定的世界,别人愿意生活在你想象的这个世界里。那么,这个稳定的世界满足了什么条件呢?稳定世界按其定义是一个其他人不能想象他们能生活得更好的世界,故而这世界不可能是你做君主的世界,因为其他人没有你能生活得更好,这样,我们就将达到稳定世界的一般条件——在这个世界里,每个人都得到他的边际贡献。即大致得到与他所贡献的相等的东西,而由于获得者比给予者更重视他所获得的东西的价值(否则就不会交换) ,甚至觉得与他人在一个社会中共存本身可能就是一种利益,“虽然别人给得较少,但他得到的却较多”,因为给者和受者对一定的给予物的评价为同,还因为社会合作将产生比每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更大的利益,所以大家都愿呆在这个稳定的世界里。一个稳定联合体不会由一些按同一方向争夺最优地位的自恋者组成,而是包括各种不同的人,他们在一起互益互补,得到的实际上要比给出的多。每个人都愿生活在与自己处在同一水平,但拥有不同优点和才能的人们中间,而不愿在一群相对平庸的人们中间独自熠熠闪光。
上面说的是想象世界,如果要在现实世界中实现这一想象的模式,将涉及到下列一些问题:(1)可能没有足够的人愿意加入;(2)各团体间可能发生冲突;(3)要有获得信息与迁居的费用;(4)有人可能限制迁徙自由等。现实与想象是有差距的,但实现这一稳定世界的模式还是比实现别的模式更可取。诺齐克把这一模式对现实世界的投影称之为一种乌托邦结构。 在这一社会结构中,存在着一些自愿组合的共同体,可以进行各种乌托邦的试验,容有不同的生活方式,各种有关“好”的观念均可个别或共同地被追求。这一现实结构虽不像想象的稳定世界那样能准确衡量一个人的边际贡献、衡量一个人的价值,但由于其间有许多互异的共同体,有多种价值体系能够被追求和满足,比起只有一种共同体存在,只有一种价值体系被满足,就有较多的人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
那么,赞成这一包容许多不同共同体的社会结构是根据一些什么理由呢?诺齐克认为主要有三点:
第一条理由是从人是有差别的事实开始。人的差异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人们在气质 、兴趣、理智能力、渴望、自然倾向、精神追求和愿意采用的生活方式方面都各各不同。他们的价值互异,对价值的评价也不一样,因此,没有理由认定只可以有一个共同体来作为所有人的理想。有许多种生活可以说是同等地好的,对一个人是好的生活,并不比对另一个人是好的生活客观上更好。人们之间和人们的生活之间的差异都大到不允许把人按一个模子对待,把他们的生活按一种最好的标准规定。诺齐克举例说:对维特根斯坦、罗素、金斯伯格、梭罗、毕加索、摩西、爱因斯坦、苏格拉底、福特、甘地、哥伦布、佛陀、弗洛伊德、兰德、爱迪生、林肯、杰斐逊这许多性格和追求迥异的人来说,能够有一种对他们都是最好的生活吗?你怎样去描述这一社会?这社会是乡村还是城市?性关系和婚姻制度如何?有无私有财产?是提倡宁静淡泊还是英雄主义?有无宗教?等等等等,在每一个问题上你都要遇到麻烦,都要看见无法调解的冲突。而且你没有理由认定其中谁的生活就是客观上(或普遍地)是最好的生活。这样,最好的办法就是在社会中允许各种各样的共同体存在,允许各种各样的生活方式, 而这一允许从另一角度看就是不允许强迫,任何人都不可把自己的有关什么是“好”的观念强加给他人,而这样的乌托邦毋宁说是一种元乌托邦,是一种具有乌托邦精神而非乌托邦形式的乌托邦,是容纳各种乌托邦组织的一个框架,是要稳定地实现各种特殊乌托邦理想就必须首先实现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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