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诺齐克看来,上述按德性或劳动分配的原则是模式化的历史原则。所谓“模式化原则”,就是按照某一个确定的方面,某一个确定的标准或者这些方面的平衡总额来衡量收入和进行分配,由此得到的结果就是模式化的分配。这种模式化分配可能是按一个统一的标准分配,例如按功德分配或按贡献分配,也可能是按一些混合的标准,例如同时考虑功德、贡献和需求的标准,在一个社会的不同领域里分别应用它们的分配。在诺齐克看来,几乎人们提出来的所有分配正义观都是模式化原则,包括前面的非历史原则(如功利原则)也都属于模 化原则。
但权利原则(entitlement principle)是非模式化原则。它没有任何标准,不确定任何东西作为分配的尺度。换句话说,它允许任何人采用任何他乐意的模式进行转让和交换(重视功德的人可以把他的财产转让给有德者;重视贡献的人可以把他的持有与对他有贡献的人进行等价交换;重视人们的需求的人可把自己的金钱财富捐赠给匮乏者等),只要这些转变和交换都基于自愿即可。但是,并没有一个或几个由国家在全社会统一推行的模式,而是一切任其自然,有的是各种各样的个人模式,而模式太多实际上也就等于无模式了,就不存在统一的社会模式。
但这里也会有问题:这样一种非模式化,任其自然的分配会不会是混乱的、不可理喻的呢?人们会不会长期安心于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呢?在诺齐克看来,这样一种非模式化的分配并不会不可理喻,不会变成非理性的,他的根据看来是认为大多数人都是有理性的,合理自利的,不会任性和专断,因此实际上可能会是一种哈耶克说的按价值、按给予他人的利益进行的分配占优势,但不能把这一分配作为一种主张、一种正义原则提出来,因为提出来就会陷入模式化的错误,从而为抱怨社会没有为实现这模式打开方便之门。至于人们是否安心的问题,诺齐克的回答是:人们将不会长期安心忍受的是不公正的分配,但公正并不居于一种目的模式之中,也可能在一种推动原则之中。这个回答可能略嫌简略了一些,诺齐克也许低估了人是有目的、有一定价值观的动物,这一目的和价值观且往往是全面的、不仅涉及个人,也涉及社会的。如果用简单的公式来点出模式化原则与非模式化原则的对立,那么可以说,模式化原则的公式大致是“按照每个人的(××)给予每个人”,或者“按照(××)分配”,在括号中,人们会填上“需求”、“劳动”、“贡献”或别的什么。但这样是把接受者与给予者割裂开了,把分配与生产割裂开了,实际上是等于把要分配的物品看作如《圣经》中所说天降的“吗哪”,来自乌有之乡。而作为非模式化原则的权利原则,则可以简化为这样的公式:“按其所择给出, 按其所选给予”。诺齐克这里实际上是在强调给予者,强调他的意愿和选择,尊重他自愿给予的对象和方式。当然,他认为这不是一个有独立意义的公式,而只是为了简明和对照。
在诺齐克看来,模式化原则最严重的问题就是它会造成不断地干涉个人生活,侵犯个人权利,而由于他认为几乎所有分配正义原则都是模式化的,那他的这一抨击自然就分量很重、涉及面很广了。诺齐克举了一个著名的例子来说明他的这一观点,假设一个社会现在实现了某种模式化的分配,比方说实现了平均的分配(D1)之后,每个人都得到了一份等量的财产, 同时假设这社会是一个自由社会——自愿转让和交换,不侵犯人们的自由选择权,那么,设有一个篮球明星张伯伦,他技艺高超,能吸引很多观众,于是一支球队和他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意从每张1美元的门票抽出25美分给他,这样,一个赛季下来,有100万人观看了他参加的比赛,张伯伦就得到了25万美元。这样,他的收入和其他人的收入之间的差距就非常大了。原先平等的分配(D1)就出现了两极分化,变为一种不平等的分配(D2)了,但这一切都是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球队是心甘情愿掏25美分给张的,因为张给了他们欣赏最高超的球艺的快乐。这样,个人自由就搅乱了原先的模式了,就使它转为其反面。这个社会也就陷入这样一 种两难境地:要么放弃模式化原则,接受现在的分配;要么继续坚持原先的模式化原则,通过禁止这种自愿转让,或者通过定期剥夺来干涉人们的生活,以维持模式。这就说明,如果不去不断干涉人们的生活,侵犯人们的权利,任何目的原则或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就都不能持久地实现,说人们将自觉自愿地不去做损害模式的事是不现实的,因为这种说法所涉及到的人们的意欲,以及信息、手段等方面的假设都不可靠。所以,模式化原则就将意味着对自由的侵犯。而且这有一种奇怪的结果,坚持一种分配模式倒成了一种彻底的个人主义了——给你的就是你的,你决不许把它转让给别人,不准你自愿地馈赠或交换。而如果细想一下,如果D1(第一次分配)是正义的,通过自愿转变达到的D2怎么就变成不正义的了呢?难道自愿是不正当,而强制反倒是正当的吗?
总之,诺齐克认为:模式原则忽视了给予的一面,而只注意接受的一面,它看到了接受者的权利,却忘记了给予者的权利。不管是通过所得税、消费税、遗产税等税收制度,还是直接收取企业利润,或者是通过一口不知来龙去脉的社会大锅来进行分配,模式化的分配正义原则都涉及到对他人活动的擅自干涉和利用,都等于是拥有对他人的部分所有权,而这种所有权是没有根据的,是违反了道德约束的。
从诺齐克对其权利正义观的正面阐述及与模式化原则的对照中,我们可以看出,诺齐克理论的关键点在于坚持这样一点:物都是有主的!这“主”也就意味着权利,即对物的所有权。而所有权(非使用权)的含义就是,我可以自由地用它来与别人的物品交换,可以自由地想送给谁就送给谁,也可以自由地不这样做。我们可以设想,一个坚持权利原则的人、面对要以模式化原则之名拿走他的一部分东西的人,他大概会这样说:“这些东西是我以正当的手段得来的,我一没偷、二没抢,三没骗,你有什么权利和理由夺去我的这些东西呢?你的东西是你的,我的东西是我的,我没有去夺走属于你的东西,你为什么要夺走属于我的东西呢?如果你说我的东西曾经在先前的某个持有者那里是非法所得,那你必须给出事实的证据。如果你给不出证据而仅是猜测,那你就不能夺走它们。即使你给出证据,你可以取走它们,你也还要给我适当的赔偿。至于你说到平等的好处,或说到别人的巨大不幸、或者有功、有德,应当转让些东西给他们,那么我可以在仔细考虑之后或许自愿转让给他们,但你不能强迫我这样做。”在这些话里,自然有一种诉诸人的直觉和常识的感染力:不经我的同意,不能夺走属于我的东西。应该说他的思想是相当简单明了的。他的权利正义观是基于个人而非整体的,是向后看而非向前看的,是注重给予者而非接受者的,是问来路是否正当而非结果是否可嘉的,是任其自然而非进行干预的,是把权利推到极致的,是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分配完全是交付给历史和个人去处理了,除非是在需要诉诸一个矫正的正义原则的时候,但这样的原则却不知道怎样实行,对此诺齐克语焉不详,也无法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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