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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风险

  (3)特殊情形------缺乏缔约意图
  合同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协议而成立,似乎可推导出:合同成立离不开双方当事人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然而,令人吃惊的是“在大多情况下,这是一种假定。” 所以,缺乏缔约意图,合同并不必然不成立,而且这已不再是例外,它几乎成为一般的规则,只要经假定的意图被认为是合理的可以履行的。所以,成立法律关系的意图不需要积极的表露严肃作出的慎重允诺的强制执行并不考虑允诺人有关法律责任的意向。甚至,“契约成立中的自愿要素,常常可以被实际行为所完成全取代,由此产一的结果是人们可以不必进行意思表示。” 并且“有关当事人建立法律关系意图的案例……主要集中在家庭协议中……” 但是,在家庭协议中,法律事人拒绝履行协议的理由不能简单地说没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而是因为法律在处理敏感且复杂的家庭关系方面显得太迟钝了。
  4>a.缺乏合法性风险
  无论一个法律制度对合同自由原则多么遵从,它也要拒绝与法律,道德,公序良俗等相违背的合同。因为,此类合同缺乏合法性。《德国民法典》第134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法律上禁止的,法律行为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8条又规定:“法律行为违背善良风俗的,法律行为无效。”此类规定表明:缔约内容不合法,不道德或者不公平就会面临无效或者无法强制履行之风险。
  b.风险分担
  对于违法的缔约,若法律规定其无效的则不生效力。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未必无效。通常的规则是,若订约时双方同时违法,则合同是无效的,即使一方可以是无辜的。比如双方进行了一项明知为法律禁止的交易。若此时,只有一方行为构成违法,则法律上是否无效取决于对公共政策的考虑。如托运人不知情,承运人用法律禁止的方式从事货物运输。运输合同是有效。而且,对于由此产生的风险分担方法,法律的态度是受合同中不利影响的人属于受保护阶层的,则合同无效。同时,对违法合同,若公共政策要求对某类行为不法者承担风险,则法律对该类违法合同之效力确认上显然会有利于其相对方。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国法将违反制定法与普遍法加以区分。前者考虑制定的是什么行为,而不是合同本揣;后者考虑的是禁止的是什么合同。违反普通法的合同因其被禁止而无效,尽管不乏例外。其中,缔约双方都知道合同合法性有疑问的,由双方承担合同无效风险,若只有一方知道时,则他应该承担缔约风险,因为此时另一方仍可请求强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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