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文域名与商标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目前世界各国关于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解决并无专门的法律规定。各国法院在处理域名抢注纠纷时多依据
商标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反淡化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一)在相同名称的合理使用情况下,由于域名的申请者均享有对商标的合法权利,所以将商标注册为中文域名是对自己商标权的的合理主张。根据CNNIC的《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按“公平原则”和“先申请先注册”原则对中文域名的申请加以注册。此种情况下,即使注册域名名称与他人的商标、商号相同或相近,也不能被认定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侵权行为。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驰名商标的保护是域名冲突中的一个例外。驰名商标包含着巨大的无形价值,所以各国法律中均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法律保护。如果一注册的域名恰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并且会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误解,以为域名用户的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间有某种联系,则构成对驰名商标的“淡化”。所谓淡化即对他人商标的特征、知名度和广告宣传价值的削弱。长期的淡化行为甚至可以使一个驰名商标变为通用名称。所以各国的普遍作法是,不允许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域名注册。国际互联网专门委员会(IAHC)在1997年发布的一份文件中也曾建议,与国际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二级域名只能由该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或使用。
关于中文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我国2001年新修订的《
商标法》中没有涉及,同时在CNNIC的《中文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所提的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也只是在“针对注册域名的投诉获得支持的前提条件”中列出一款,即如果投诉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关于“投诉人的业务已经或极有可能因该域名的注册与使用受到损害”项的举证责任可以免却。显然,给普通域名注册人注册与驰名商标名称相同或近似的中文域名之可能性留下了很大余地,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是极为不利的。
(二)在以使用为目的故意抢注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学界并无统一意见。部分学者认为,从“先注册先占有”的原则可以推论,抢注域名本身并不属于违法行为。当然若涉及到驰名商标则另当别论。也有人认为,将商标抢注为域名的行为并不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商标侵权是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商标为构成要件的,而注册域名的行为并非直接针对产品本身,域名抢注行为从根本上违反了诚信原则,给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造成了损害。所以,从我国目前法律体系来考虑,应由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其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