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其证据法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反对政府犯罪侦查机关及司法部门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反以第四
宪法修正案为核心的“正当法律程序”之重要保障,其具体要求是,将以非法手段(包括违反“正当法律程序”)所收集到的证据排除在刑事诉讼证据体系之外,其确立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警察的违法侦查行为,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警察权力的不法侵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的刑事诉讼历史上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自1914年起,由联邦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证据在联邦刑事诉讼中便不能采纳,但是由州执法人员非法收集的关于联邦犯罪的证据,只要其收集不是在联邦执法人员的默许或纵容下实施,便可被联邦法院采纳(此在理论上被称为“银盆主义”)。直至1960年在“埃尔金斯诉合众国”一案中,美国联邦法院推翻了所谓的“银盆主义”,确认
宪法第四修正案禁止在联邦刑事诉讼中使用非法收集的证据。1961年在“马普诉俄亥俄州”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确认
宪法第四修正案要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同样适用于州法院系统。但是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起,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部分修正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改变了其在这方面的强硬立场,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增加了两项例外。一是“独立来源”规则,即通过违宪所获得的证据对法庭而言并不是必然无法得到的,如果对该事实的了解还可以通过其他独立来源所得到,则该事实仍然可以得到证明,并不必然导致整体诉讼行为的无效。二是“必然发现”规则,即违法证据及“毒树之果”如果通过合法的侦查行为最终或必然取得,该项证据即可采用。这两个规则使原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受到了很大的动摇。直至200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美国联邦犯罪与诉讼法典第3501条)明确规定,没有宣布“米兰达忠告”并非自动导致审讯所取得供述的无效。相反,法律要求审判法官综合考虑各方面情况,例如,被告人是否曾经受到超时讯问,得不到食物和饮料,遭受威胁或者其他方式的胁迫,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是否出于自愿等,审判法官应就此向陪审团提交相关报告。以此为据,许多法院已开始在刑事诉讼中贯彻“米兰达规则”不是自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新的法律精神,以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这些都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美国刑事司法政策调整的轨迹,也许将最终导致美国刑事法律的修正,或者说刑事诉讼价值理念的修正。
“正义,不但指向被控诉者,而且也应指向控诉者”,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著名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就此指出,“我们应当在相对平衡的机制下寻求一种真实性和合理性。”也许这正是美国刑事诉讼价值理念与其现实需求之间日渐契合、人们的认识日渐理性的经典概括。被认为是根植于其“民族文化”之中的“个人自由至上”、“不自由,勿宁死”的诉讼价值理念不再位于一种理想的高处,不再是一种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的“上位价值”,而逐渐与社会秩序、公共安全等价值相融合。这种价值的融合正是美国刑事司法政策基于现实需求所作调整的反映,也是其理论界在“个人自由”与“公共安全”之间不断平衡的一种必然。但是这种所谓的“平衡”,笔者认为,其永远都只是一种暂时的平衡,政府不断的随着社会现实需求的调整而调整其刑事司法政策,理论研究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研究视域也不断地发生着变化。但有一点值得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政府刑事司法政策的调整,还是理论研究者的研究视域的变化,其立足点都在于美国社会现实的司法需求,这正是近几十年来美国刑事司法政策调整轨迹给我们带来的启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