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GLETON A案法庭在考虑如果将201(c)(2)解释为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是否将与其他授权联邦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以获取刑事被告人真实的证言的规定相冲突这一问题时,尽管其并未对《联邦刑事诉讼规则》11(E)等法规作出任何评论,但实际上其认为201(c)(2)应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而且并不与《联邦量刑指南》或《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相冲突。
SINGLETON A案法庭判决认为,在《联邦量刑指南》和对201(c)(2)所作的更为广义的解释之间并无任何的冲突,因为量刑指南中所指的“实质性帮助”包括“除了作证以外的众多的其他方式”,刑事被告人根据量刑指南的指导可以帮助检察官并因此获得较轻的处罚。SINGLETON A案认为201(c)(2)对检察官的限制仅仅是“他不能对证人证言附加任何的承诺、许诺或馈赠”,此外,根据SINGLETON A案判决意见还认为,对刑事被告人的从轻处罚只能是在“被告人已经为检察官提供了实质性帮助之后”才能兑现,宽大处理不能是在证人作证之前成为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一种交易。[32]
SINGLETON A案法庭判决认为,其对201(c)(2)所作的解释并未与《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相冲突,因为根据法庭意见认为,201(c)(2)和《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可以“完全地、独立地运作”,法庭在证人已经拒绝作证时,可以准许对其豁免刑事责任以促使证人作证,但是检察官却不能许诺对证人豁免刑事责任去鼓励其作证。SINGLETON A案法庭判决还认为“检察官不能直接因证人证言而豁免其刑事责任,而只能请求法官准许对证人刑事责任的豁免,检察官可以提出动议,要求法庭认可对证人的豁免,而作为一种回应,检察官可以要求证人对其所享有的
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权利作出放弃,从而承受要求其作证的某种程度的强制。”[33]SINGLETON A案认为其对201(c)(2)所作的解释并不与《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相冲突,因为对刑事责任的豁免之确认的权力属于法院而非检察官。因为《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之立法意图是法庭对证人刑事责任之豁免,而非将之作为辩诉交易的筹码以促使被告作证,而是将之作为在证人主张其享有
宪法第五修正案之不受强迫自我归罪特权时迫使其作证的一种手段。
四、国会和法庭都未能考虑到的一种利益失衡
虽然其他的巡回法庭在类似案件中以SINGLETON B案为依据判决认为201(c)(2)不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但SINGLETON A案或SINGLETON B案判决对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解释究竟谁是正确的仍然没有定论。既然法庭在解释该法时必须遵照其立法本意,在缺乏必要的立法背景或成文法解释规则为指导时,在国会对问题的根源――成文法含糊不清的条文做出解释之前,这种对成文法的解释和运用恰当与否的争论仍将继续存在着。
虽然美国国会对201(c)(2)的用语解释权是其独占权力,但其并没有清楚地意到他应当对之进行清楚的解释。1998年7月15日来自于Vermont的参议员Leahy提出案号为2314的提案建议对201(c)(2)进行修正,以将联邦政府及其官员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但是这一提案并未获得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通过。
美国国会对2314号提案的否定表明其对201(c)(2)的解释仍抱一种维持现状的态度。因为2314号提案将把政府从曾经被法庭误读的联邦反非法馈赠法中排除出去的行为法典化,这一结论看起来似乎合逻辑。因为只有国会能最终对这一重要而又含糊的法律的准确意思作出解释,然而,仅从国会缺乏行动而对其立法意图作出假设是远不能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国会应重新评估201(c)(2)的立法目的和效果。并对法律进行修正以清楚地限定政府及其官员在刑事诉讼中与刑事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获取证人证言的权力。
国会需要采取两个步骤以审查201(c)(2)当初确切的立法和适用目的。第一步是评估允许检察官以许诺较轻的刑罚和其他宽大处理换取刑事被告人之证言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美国已长期存在并为公众所接受的这一司法制度,可能得出的结论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允许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这类交易行为。其次,国会必须考虑的是当检察官拥有单方面的以宽大的处理鼓励不愿指证其同案的被告人为控方作证时,刑事被告人是否得到了公平审判,“如果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要求我们允许检察官这样做(即与共同被告之间进行辩诉交易以获取其证言去指控其余的共同被告),也许公平的题中之意也要求我们允许刑事被告人也拥有一个与检察官同等的机会――与其同案被告之间进行某种在其看来有利的交易。”[34]只有在权衡公共利益和对刑事被告人公平审判的
宪法保障权利之后,国会才能有效地、适当地解决因SINGLETON A案所引起的争论。
(一)、辩诉交易中的公共利益
反思201(c)(2)的第一步就是决定继续允许辩诉交易以换取证人证言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在刑事诉讼中,政府代表市民寻求一种有效的刑事正义,在许多的对共谋和共同犯罪的案件的诉讼中,检察官过份地依赖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来作为证据以指控其同案被告。禁止检察官与共同被告之间达成辩诉交易协议以换取证人证言将使许多案件的指控变得更加的困难,比如共谋的毒品犯罪案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控方潜在的证人几乎没有未卷入犯罪当中去的。这样的现实给了允许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以获取刑事被告人真实的证言行为继续,在公共利益方面强有力的合理理由和根据。因此也就有人认为,辩诉交易这种处理案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大减少审判费用,对检察官而言,与其没有把握判被告有罪,还不如让他以较小的罪名受到惩罚;还的法律学者则认为,辩诉交易并没有出卖司法尊严和社会利益;相反,这样做正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如果能让罪犯心服口服地服刑,这对罪犯本身和对整个社会都是有利的。[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