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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公共利益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SINGLETON A案法庭判决认为201(c)(2)适用于联邦政府,不管通过辩诉交易获取证言是否是一项已被公认的检察官之特权。在得出这个结论的过程中,SINGLETON A案法庭针对Nardone法庭所确认的认为成文法不得限制已经确立的作为主权者的权力的两种例外情形进行了讨论,即第一、Nardone一案表明成文法不得限制政府的权力其本身也许仍然适用于限制政府官员的行为;[21]第二、Nardone准则认为的将政府排除在会侵犯其既已确立的主权者权力的成文法之外,并不将政府排除在意图阻止公共损害或不道德行为的成文法这外。[22]
  SINGLETON A案的判决认为201(c)(2)符合Nardone准则的第一种例外情形,“因为该条是适用于检察官而不是适用于政府自身,只是限制了政府官员实现政府利益的方式”,[23]法庭进而推论到联邦反非法馈赠法适用于检察官并不妨碍政府的控告、审判和惩罚罪犯的权力,只不过是政府官员在履行这些职能时的方式受到了限制而已。
  SINGLETON A案判决同时认为201(c)(2)同样也符合Nardone准则的第二种例外情形,因此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官员,因为“成文法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欺诈、伤害或错误”,SINGLETON A案法庭还认为201(c)(2)符合Nardone准则的第二种例外情形是因为“反非法接受馈赠法表明国会也相信司法正义将被在获取证人证言过程中因对证人的给予、提供、承诺报酬所破坏。”[24]法庭还提到201(c)(2)的立法背景表明国会对类似的腐败行为的关注,作为一种结果,SINGLETON A案法庭认为Nardone准则并无将政府排除在201(c)(2)效力范围之外之意。
  政府是否有以较轻的刑罚处罚以换取刑事被告人的证言之既定权力,最高法院接受了司法实践中的判决,并未对辩诉交易之类的协议作何指责,也未对这一问题作更为深入的讨论。据其间接的先例是否足以表明在Nardone准则下政府的既定权力之存在与否,这确实为争论提供了一个基础,就如SINGLETON A案法庭所阐明的那样。
  (二)、将政府包括在201(c)(2)的适用范围之内导致的荒谬
  尽管普通法传统和相关的判例法并未确立政府或其官员有通过辩诉交易获取刑事被告人之证言的权力,但是众多的法院在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之后仍然认为如果将政府包括在201(c)(2)的适用范围之内并不合适,因为这将导致明显的荒谬,他们认为Nardone准则适用的第二种例外,其典型便是对人们驾驶速度的限制,假如说要求警察在追捕逃犯或为了赶赴犯罪现场时遵守对驾驶速度的限制,这将是对警察履行其职责的一种荒谬的妨碍。
  SINGLETON B案认为“相信国会意图将201(c)(2)适用于政府,并对其在刑事诉讼中违反该条和其他违反此法者一样的追究其后果,这样的想法相当的荒谬。”[25]相反,SINGLETON A案则认为,在一个守法的社会里,政府官员和平民百姓一样应遵守同样的法律,因为政府权力的创立和限制一直都是由成文法来确立的。SINGLETON A案认为“该法适用于政府,这并不荒谬,而此正是我们法制传统的要旨所在。”[26]
  除了对201(c)(2)是否适合于Nardone准则的第二类案件的一般争论外,一些法庭还坚持认为SINGLETON A案对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解读与其他联邦法律――如《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联邦量刑指南》、《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之间的冲突,进一步显露出将201(c)(2)解释为禁止政府通过辩诉交易获取刑事被告人之证言的荒谬性。这些法律和规则已被一些法庭解释为允许或鼓励联邦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以获取刑事被告人真实的证言。法庭解释了《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联邦量刑指南》、《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作为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时对被告人进行宽恕的权利,并坚持认为将201(c)(2)解释为禁止辩诉交易类似协议将使刑事诉讼行为和其他法律法规授权变得荒谬。
  联邦检察官以较轻的刑罚处罚换取刑事被告人的证言的权力可以在《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11条找到依据,《规则》第11条规定了刑事答辩指导,其中E项特别指出了进行辩诉交易的程序。“被告对被指控的罪名作有罪答辩或不辩解、或轻罪及相关罪名的承认”,[27]而检察官则许诺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刑罚作为回报,因为被告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与检察官达成其协议,因此,一个检察官与被告之间达成一辩诉交易可以被认为已经以轻的刑罚换取了被告的证言。按这样推理,《规则》11E对检察官的辩诉交易协议以获取被告人的证言之明确允许将违反SINGLETON A案对201(c)(2)所作的解释。
  《联邦量刑指南》同样可以被认为授权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以获取刑事被告人真实的证言,在《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E中规定:审判法庭可以给予被告较量刑指南中规定刑罚更轻的处罚以回应“被告在调查或对其他犯罪人的指控中所提供的实质性帮助”。[28]一些法庭对“实质性帮助”的解释包括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指证,并进而认为如果联邦反非法馈赠法适用于政府将使《美国法典》第18编第3553条E与201(c)(2)直接冲突。此外,《联邦量刑改革法》第994条规定审判委员会在量刑时“应反映在考虑被告在调查或对其他刑事被告人的起诉过程中提供了实质性帮助的基础上对其处以更轻的刑罚之整体的适当性”。[29]此外,一些法庭认为将201(c)(2)适用于政府将与量刑指南冲突,表明SINGLETON A案对联邦反非法馈赠法适用范围的解释是荒谬的。最后,许多法庭认为《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也授权联邦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辩诉交易,[30]如果根据SINGLETON A对201(c)(2)所作的解释,检察官的这一权力也将归于无效。《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允许检察官给予证人豁免权以促使其在刑事诉讼中作证,这些法庭认为SINGLETON A案对201(c)(2)的解释与《联邦刑事责任豁免法》对联邦检察官进行辩诉交易明确授权的规定相冲突。正如第六巡回法庭所推论的那样:“豁免一个证人之刑事责任除了为获得其证言外没有其他目的,为了证人的宣誓证言或确认而对其当然的刑事豁免还是物有所值。”[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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