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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公共利益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在U.S.A.Vs.Ware一案中,第六巡回法庭同样向立法背景去探求201(c)(2)的正确含义。就象SINGLETON A案的法庭一样,Ware一案的审判法庭认为有限的立法背景资料几乎不能为推断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是否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官员这一问题提供任何帮助。但和SINGLETON A案不一样的是,Ware一案法庭认为“立法背景中并无任何资料可以表明201(c)(2)试图阻止已被长期认可的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获取其证言的特权。”[14]并进而推论认为,既然没有明确的证据表明国会试图将检察官长期以来一直享有的通过辩诉交易获取刑事被告人之证言的特权从其手中剥夺,那么联邦反非法馈赠法就不能被认为适用于联邦检察官。
  不幸的是,立法背景仅为解释201(c)(2)含糊的法条语言提供了有限的指导,法庭曾经在缺乏具有实质意义的立法背景资料的基础上对政府是否包含在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效力范围之内这一问题进行过讨论,对立双方的法官都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认为国会的立法意图已经相当的明确。因此明显的立法意图的欠缺反而成了支持其认为应将政府包括或排除在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效力范围之内主张的理由和依据。这些争论都未能给人们一个令人满意的对201(c)(2)的解释,后来的法庭也只好继续去考察相关的证据,然后根据其所发现的最新证据作出一个独立的关于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法适用范围的决定。
  三、司法解释和NARDONE准则
  如上文所讨论的一样,从201(c)(2)的条文内容和立法背景来看,其适用范围都不太明朗,通常来说,当在考察法律条文和立法背景后仍无法得出明确结论时,那么该成文法是否适用于联邦政府的问题就被置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37年就Nardone V.U.S.A一案所作出的判决确立的原则之下来解释。在Nardone一案中,最高法院援用了一条建立在历史传统上的成文法解释准则,即成文法在未以明文的形式表明适用于政府时,被假定为其不适用于政府。
  Nardone一案确立的这一成文法解释准则适用于两类案件。第一类案件包括那些如果该成文法适用于政府就会剥夺“政府已被公认的或已经确立的特权或利益之权威性或神圣性”的案件;第二类案件就是那些如果成文法适用于政府及其官员就会使其“明显的荒谬”之案件。[15]虽然法庭在解释201(c)(2)过程中对Nardone一案确立的成文法解释准则是否适用Nardone一案法庭特别提及的这两类案件以外的其他案件这一问题并未达成一致,但是,所有的法庭都使用Nardone准则及该案法庭对这一准则的讨论来作为其对201(c)(2)所规定的“任何人”一词是否包括政府在内之解释的依据。
  (一)、已经确立的主权者的权力
  Nardone准则适用的第一类案件包括那些如果成文法适用于政府将会削弱已经确立的政府作为一主权者的权力的案件。政府通常被认为不受“有限制或削弱其权力、权利或利益之危险”的成文法的制约,除非该成文法明确地表示适用于政府。
  在适用Nardone案第一原则时,有几个法庭曾经认为“检察官许诺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处罚以换取其证言之特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英格兰的普通法的诞生时期,且长期以来已经被国会、法庭和联邦审判委员会所承认。”为了支持其这一主张,这些法庭通常援引Whiskey一案中法庭认为共犯嫌疑人作为一个证人与检察官的合作,本来就应该有机会向法庭请求宽恕或有理由可以期待检察官就其共同犯罪行为向法官作出与其合作态度相适宜的评价。[16]此外,Whiskey一案的判决讨论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这一期待权利所据以确立的在英美普通法传统上的原则基础。[17]此外,还有一些法庭认为,政府有一种既存的与刑事被告人达成辩诉交易协议的权力,成文法在未表明适用于政府的情形下不能认为可以限制政府的这一权力。[18]
  虽然Whiskey一案认为被告有与检察官合作以期获得更为宽大的处遇,但Whiskey一案实际上并未确立检察官享有直接以对被告人宽大处理换取其证言之特权。事实上是,Whiskey一案表明的是与检察官合作的被告人有权寻求法庭宽恕和从轻处理,他也可以期待其与检察官的合作在诉讼中能得到正当的回报。这一判决精神对当前的司法实践的指导应当是――法庭可以考虑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是否为检察官提供过“实质上的帮助”,并足以据此减轻对其的刑罚。[19]美国的量刑指南并不要求被告与检察官的合作及其为检察官提供的“实质性帮助”事先以一种协议的形式表达出来,而是说被告人就其与检察官之间的合作、自愿为检察官提供帮助,可以有一种合理的期待――等到法官在量刑时对其的宽大处理,即使是在缺乏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协议的情形之下。
  地方法院曾经就最高法院对与SINGLETON A案中类似的辩诉交易协议的适当性予以认可发生过争论。在赞成这一主张的案件中,法官通常引用最高法院明确地接受通过承认经辩诉交易得来的证言的可采性来确认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辩诉交易协议的有效性。在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并未提出任何疑问,法庭也未曾考虑过这样的辩诉交易协议是否有效。
  例如,在Brady V.U.S.A一案中[20],被告Brady认为其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协议系属非自愿行为,因此该协议无效。最高法院坚持认为其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诉交易协议是其自愿行为,判决认定Brady是在受在成文法下接受辩诉交易比其到法庭去冒险将获得更轻的刑罚之认识的驱动,而且此时其同案被告已经与检察官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也许将在法庭上指控他的情形之下与检察官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虽然Brady一案的审判法庭承认其同案被告可以作证指控Brady,但法庭并未讨论同案被告的证言有效性的环境,显然法庭对同案被告作为潜在的证人予以承认,并未对使其可以作为证人的辩诉交易协议的有效性提出质疑,或至少明确地表示对该类协议表示赞成。根据Brady类似的案件和普通法的通过辩诉交易获取刑事被告人之证言的传统,Ware案法庭判决认为对联邦反非法馈赠法解释为禁止辩诉交易的存在将剥夺政府已被公认的作为一主权者的权力。由于Nardone准则认为只有在成文法以明文的方式表示适用于政府的情形下方可允许成文法对主权者的权力作出限制,因此法庭当然地认为联邦政府毫无疑问地在201(c)(2)效力范围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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