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直接或间接地,给予、提供或许诺给予证人报酬,为了或因为证人在审判中、聆训中或其他司法程序中,在任何法庭、国会两院任一委员会、任一政府机构、委员会、联邦法律授权听取作证的官员面前提供或曾经提供的经宣誓的证言或确认;或为了或因为证人因此上述程序……根据此条将被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的监禁,或二者并处。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成文法解释首先应当坚持遵循成文法法条之清楚而明白的字面意思,除非法条的含糊需要在解释时考虑立法的背景以对之加以澄清。从字面来理解,201(c)(2)似乎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官员,并禁止政府官员以辩诉交易的形式获取证人证言。因为201(c)(2)使用了“任何人”(whoever)――一个国会在确立其适用范围时所能使用的最具有包容性的词。
在SINGLETON B案中,Porfilio法官代表法庭的大多数在书写判决意见时认为,在美语词典中“任何人”(whoever)一词的解释不包括政府在内。Porfilio法官主张“任何人”(whoever)[7]一词最为明了和字面的意思就是仅指“人民”,其进而推论认为,如果当时国会在立法时欲将201(c)(2)适用于政府或其他团体时,除了用“任何人”一词外,也许还会加上“无论什么”(whatever)一词,SINGLETON B案的判决意见进而认为如果将“任何人”一词解释为包括政府在内,这将是一种语义上的不规则(anomalous)[8]。其认为联邦政府作为一个团体,检察官作为联邦利益在法庭上的代言人并不包括在201(c)(2)条中的“任何人”一词的范围之内。
SINGLETON B案意见对“任何人”一词所作的解释并不能使所有人都满意,比如Kelly法官――SINGLETON A案法庭多数成员意见的代言人,就清楚地表明了其对这一问题的不同主张,在其反对意见中,Kelly法官认为从字面来理解,即使恪守原文地来解释,“任何人”一词清楚地含有不仅指生物人的意思,事实上它还指无生命的团体。《美国法典》第一编“释义”中对“任何人”一词所作的解释就是――“任何人”不仅限于“生物人”还包括公司、企业、组织、合伙企业、社团和联合股分公司,而这一切都是无生命的团体。
如果从201(c)(2)所处的上下文环境来分析,也许可以更好地理解对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解释。201(c)(2)作为一条带有三款都冠之以“任何人”为主语,并附带以对行为人处以罚款或监禁的单独的法条,与其同处于201条之下的201(c)(1)却对“任何人”一词作了限制:“不包括因法律规定的职责所受的指控”。与201(c)(1)对“任何人”一词作出明显的限制不同的是,201(c)(2)对“任何人”一词未作任何的限制。国会明确地将政府官员排除在201(c)(1)的效力范围之外的同时也就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其并不想将政府及其官员排除在201(c)(2)的效力范围之外的立法意图。更为清楚的是201(c)(1)(B)仅适用于“政府官员”、“前政府官员”、“被选举为政府官员的人”,如果“任何人”一词在201(c)(1)中并不包括政府在内,201(c)(1)(B)也就不可能对之作出任何形式的限制,就如SINGLETON B案的判决所主张的那样。因此,根据201(c)(2)上下文来解释,政府官员应当包括在联邦反非法馈赠法之“任何人”一词的含义之内。
201(c)(2)的条文语言,从独立的和与该条有关的上下文来考察,其意思都相对地明了,没有人可以许诺给予证人以报酬的形式去换取其证言,除了证人费和根据201(c)(2)(d)所需的特殊开支外。对201(c)(2)的合理解释是,该条语言及上下文语境都表明联邦反非法馈赠法适用于联邦检察官,因为“任何人”一词的外延足够宽到将政府及其官员包括在内,且该法对“任何人”一词的适用也没有任何明确的语言方面的限制。
(二)、201(c)(2)的立法背景
法庭在对成文法的解释过程中,除了在成文法的法条语言含义发生争执之时,通常拒绝对其立法背景作更多的考虑以获取更多的帮助,但是201(c)(2)有限的立法背景并未包含多少与其适用范围有关的讨论。
美国国会制定201(c)(2)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的腐败行为,并对诱发政府腐败的源头进行抑制,该法从整体上规定了贿赂、非法接受馈赠、行贿犯罪和政府各部门职员的利益冲突等问题。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一份调查报告反映了该法在成文法中和重要性,该报告认为“这是保持政府行为的高道德水准所必须”,[9]认为该法有助于规范政府与公民个人、组织之间的行为。概而言之,该法指导了政府及其官员行为的规范性,人们可以当然地推论认为国会的立法意图是201(c)(2)也应适用于政府及其人官员。
201(c)(2)生效之后,它以“一个统一的综合性刑事法典”取代了原来单独存在的零散的反贿赂法案。[10]在是否201(c)(2)支持的争论过程中,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宣称:“这一方面的加强(即反贿赂犯罪的法典化)并不会从实体上对贿赂犯罪有关的问题作出重大的改变,特别要注意的是,其并不限制当前法庭对有关反贿赂法案的适用范围所做的解释”,[11]而且在讨论201(c)(2)(h)和201(c)(2)(i)时,(201(c)(2)(h)后来成了201(c)(2)),众议院司法委员会认为:“201(c)(2)(h)和201(c)(2)(i)……禁止就证人已经提供的或将要提供的证言许诺、给予其报酬或向证人索要或接受证人的报酬。”[12]司法委员会的这一广义的解释支持了应将201(c)(2)适用于包括联邦检察官的辩诉交易行为的主张。
曾经考察过201(c)(2)立法背景的法庭已经从这段立法背景中所包含和未包含的内容得出了认为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SINGLETON A案法庭判决意见认为“201(c)(2)的适用范围应作更为宽泛的解释以从更深层面上理解立法机关的反对政府在司法中的腐败行为之立法意图。”[13]此外,SINGLETON A案判决意见还认为,国会在将原来单行的有关贿赂犯罪的法规重组成一部单独的反贿赂和非法馈赠的法案,单独的法案从中删去了对行为人主观上意图的要求,其目的就是为了不过多的限制该法的适用范围,因为立法背景表明国会并无将政府排除在201(c)(2)效力范围之外的意图,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进而当然的认为政府及其成员应当在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效力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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