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公共利益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二)、美国联邦反非法馈赠法
  美国联邦反非法馈赠法即《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第201条C款第2项(以下简称201(c)(2)),该法对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员对证人进行贿赂和对证人馈赠有价之物等犯罪行为作了规定。该法规定贿赂和非法馈赠都是以某种有价之物换取某一特定人物的特定行为或行动有关。比如给某一政客好处以换取其对行贿者所倾向的法案投赞成票,二者的区别仅在于贿赂犯罪要求行贿方促进受贿方进行不道德行为或行动的主观意图,而非法馈赠犯罪则不要求行贿方有促使接受方进行不道德行为或行动的主观意图。检察官许诺给予一个犯有重罪的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处罚以换取其虚假的证言以指控另一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根据《美国法典》第十八编第201条c款第1项就构成了贿赂证人罪。而Singleton一案所争论的问题就是检察官许诺给予被告人较轻的刑罚处罚以换取检察官认为是真实的证言去指控另一刑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了201(c)(2)所规定的非法馈赠罪。
  虽然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很快就被SINGLETON B案以相反的判决意见所取代,但是SINGLETON A案的陪审团们却为我们开了一条理论研究和争论之门――根据美国联邦反非法馈赠法规定,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进行辩诉交易以换取其所需的指控其他被告人的证言的行为将被视为非法。这一争论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201(c)(2)的解释和适用作出最终的决定之前都将经常地被再次面对。这类的争议很快就扩展到检察官与其他证人(非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之间的作证协议的有效性上。
  一个公平有效的刑事诉讼制度是给予检察官足够的以获取能够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权力,但同时也赋予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所必需的权利。将政府排除在201(c)(2)适用范围之外解释,并不能彻底地解决这一问题――即建立一个公平、有效的刑事诉讼制度。因为这样的解释牺牲了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所提供给刑事被告人本应有的保护,且扩大了联邦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力。根据SINGLETON B案判决的解释,联邦检察官不受201(c)(2)项的约束,因此他们许诺给潜在的证人予好处以促使其为控方作证并不受任何的限制,相对于受该条约束的被告人而言,这样就给了联邦检察官们不公平的交易权力。如果象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所说的那样,将联邦反非法馈赠法解释为全面禁止检察官通过辩诉交易以获取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被告人的证言,同样不能令人满意。辩诉交易制度在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根深蒂固及其在美国刑事诉讼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决定了对这一制度的禁止将大大地削弱联邦检察官指控刑事被告人以维护社会秩序的能力。全面禁止辩诉交易可以减少其同案被告受辩诉交易的驱使而向检察官提供虚假的证言对其进行指控的机会,从而保护刑事被告人的利益,但如果对201(c)(2)作这样的解释将使刑事诉讼制度的运转变得相当的困难。
  如果要对201(c)(2)的解释在SINGLETON A案或者SINGLETON B案的判决意见之间作出一种选择――在刑事被告人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和政府保持一个有效的刑事司法制度的需要这两个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保持平衡的话,“唯一的出路就是废止201(c)(2),允许控辩双方都可以向证人提供报酬的形式来换取其证言,并要求将其与证人之间的交易计划和内容向陪审团开示。”[6]而第201条b款将继续对控辩双方向证人许诺或交易以试图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行为发生效力。控辩双方可以自由地许诺给予证人报酬以鼓励不愿作证的证人作证,但检察官和辩方律师都必须将其与证人之间的交易计划和内容向陪审团开示。这一新的规则将使被告人具有相同有机会,给证人提供如检察官所许诺的类似的报酬去鼓励不愿作证的证人为其作证。当然,一个辩方律师无法向检察官一样,可以许诺给予共同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对其的刑罚处罚的形式来换取其证言,但是辩方律师也可以提供给证人其他的报酬鼓励其作证。向陪审团开示控辩双方与证人之间的交易计划和内容可以使陪审团据此来判断双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废止201(c)(2)并代之以这一“开示规则”是解决SINGLETON A案和SINGLETON B案对该条所作的相互冲突的解释的唯一公平合理的答案。
  大多数的联邦法院都认为在SINGLETON A案之后,201(c)(2)是否适用于辩诉交易的情形目前尚未得到充分的或根本就没得到过法理方面的细致分析。大多数的法院在与此类似的案件中或者引用曾经反对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的判例作为依据或者直接表示拒绝适用SINGLETON A案之判决意见,因为他们认为,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与美国刑事诉讼中所适用的普通法原理和司法实践相冲突。
  要更好地理解SINGLETON A案和SINGLETON B案判决之间的冲突及其对美国刑事诉讼带来的影响,我们必须考虑成文法解释的有关原则――如公共政策、司法判例等。下面我们首先从联邦反非法馈赠法的条文内容和立法背景的考察开始。
  二、法条语言和201(c)(2)的立法背景
  201(c)(2)于1964年开始生效生效施行,直到SINGLETON A案之前,对这一条的适用效力范围上并未发生任何的争议,对该条也没有任何的司法解释,为了准确地界定201(c)(2)的含义和对之准确地适用,我们首先必须考察其法条内容和美国国会在三十多年前立法时的意图。
  (一)、法条语言和201(c)(2)条的字面意思
  第201条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规定贿赂犯罪,一部分则规定其他非法接受馈赠的犯罪。201条b款,规定有关贿赂犯罪的情形,认为许诺给予政府官员或证人予报酬意图使其伪证为非法,构成了贿赂证人罪。201(c)(2)规定有关非法接受馈赠的行为客观上与贿赂证人类似,但主观上不要求有促使证人伪证之意图。201(c)(2)是这样规定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