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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公共利益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论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公共利益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


刘方权


【摘要】辩诉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一项非常重要的诉讼制度,其存在的价值取向在于更好地节约诉讼成本和控制由对抗式的诉讼程序所带来的诉讼风险,曾被认为是程序公平的重要体现。在近年来欧洲一些大陆法系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在进行刑事诉讼体制改革和制度移植过程中,都把辩诉交易制度作为其移植的重要内容,且这一制度也引起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理论界的注目。1998年美国诉辛格尔顿一案的发生,在美国的刑事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引起了具大的反响,对检察官在共同犯罪中与刑事被告人之间的辩诉交易,获取刑事被告人的证言(即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的行为,从国家作为一个主权者的权力、政府公共利益、被告人的公平审判权等角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辩诉交易理论在新的视角下获得了新的发展。


【关键词】辩诉交易;政府公共利益;公平审判权
【全文】
  辩诉交易(plea bargain)是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她的律师与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plea agreement)的程序。[1]通俗一点地说就是在检察官与刑事被告人之间进行的一种“认罪讨价还价”行为。该制度产生于19世纪经济蓬勃发展,犯罪率也同样迅猛增长的美国,为了在有限的司法资源条件下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交易、协议――这本属于私法领域的行为开始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其原初的存在价值更多的是出于“诉讼经济”的考虑。但是如果从更深的层面来分析,有论者指出:“辩诉交易总出现于实行对抗式诉讼的国家,在传统上实行职权主义的审问式诉讼的法国和以前的德国等,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未曾出现过辩诉交易。这种现象提示我们,应该从制度层面上去发掘辩诉交易产生的原因则不应仅仅着眼于辩诉交易的结果效应上,辩诉交易与抗辩式诉讼之间是否有着天然的制度契合?”[2]也就是说辩诉交易不但是刑事诉讼实践对“诉讼经济”追求的产物,还是实行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制度的必然产物。
  辩诉交易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便充满着争议,“这样的讨价还价是否是对法律的不严肃,对受害人以至整个社会的不公平呢?很多人持这样的看法。”[3]但终因其所产生的“互利性”而使美国所有刑事案件中接近90%都是通过辩诉交易或辩诉协议得到解决的。[4]这里所说的“互利性”一是指对检察官而言节约是大量的诉讼资源,同时增加了对有罪者的定罪率,就被告而言,刑事诉讼的危险也被一定程度的控制和确定性所代替。“如同其他协商所产生的协议一样,辩诉协议对双方都避免了‘赌博损失’”。[5]因此,辩诉交易制度又被认为是防范诉讼风险的最佳选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70年的Brady.V.U.S.A(Brady United States,379,U.S.742,752-53[1970年])一案的判决中正式确认了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性,《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则进一步明确了辩诉交易的步骤,辩诉交易在美国的刑事诉讼中从而确立了其重要的地位。
  在以制度移植为重要内容的司法改革过程中,传统的欧洲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法修正和制度改革上吸收了英美对抗式诉讼的精神内核――程序公平,在一些具体的诉讼制度上进行了移植。如1988年修正的《意大利刑事诉讼法典》在借鉴了英美法系抗辩式庭审方式的同时,也引进了辩诉交易制度,日本也于1999年宣布,近年内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上就是确立司法交易制度(包括辩诉交易,从发展趋势上看,辩诉交易制度还有进一步扩展其适用范围的可能。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移植过程中,如何认识辩诉交易制度是个相当重要的问题。1998年美国第十巡回法庭对美国诉辛格尔顿案(U.S.A.V.Singleton)的判决对在共同犯罪中的辩诉交易与《美国法典》第18编第201条C款第2项(即gratuity statute,文中译为反非法馈赠法)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解释引起的广泛争议,向我们揭示了在一味追求程序公平的美国,也是辩诉交易制度的诞生地,有关辩诉交易理论的最新发展。
  一、美国诉辛格尔顿案――论争的肇始
  (一)、案情简介
  在对一起涉嫌共谋为贩毒分子洗钱和贩卖可卡因的案件的调查中,索尼亚.辛格尔顿(Sonya. Evetle. Singleton)被逮捕,同时拿破仑.道格拉斯(Napolon. Douglas)和其他几名同案犯罪嫌疑人也一同归案。道格拉斯与联邦检察官达成了辩诉交易协议,答应作为控方的污点证人(tainted witness)出庭指证辛格尔顿和其他同案被告人以换取检察官对其作出的三点许诺:1、不对道格拉斯就与所调查的毒品案件有关事宜作出任何刑事指控;2、告知法庭道格拉斯在调查中与控方所作合作的性质和程度;3、并向联邦假释委员会就道格拉斯的合作而为其提出假释建议。
  辛格尔顿对道格拉斯的证言的可采性提出了质疑,认为联邦检察官与道格拉斯之间的辩诉交易协议违反了联邦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法庭驳回了辛格尔顿的这一动议,允许道格拉斯出庭作证,并判决检察官对辛格尔顿的指控罪名成立。辛格尔顿为此提出了上诉,认为法庭对道格拉斯证言的采纳属一种可撤销的错误。
  1998年7月1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庭发布了其对U.S.A.Vs.Singleton(以下简称SINGLETON A案)一案的判决意见,认为联邦检察官与被告人拿破仑.道格拉斯达成辩诉交易协议(道格拉斯由此成为控方的污点证人,笔者注)以获取其指控辛格尔顿证言的行为违反了联邦反非法馈赠法(gratuity statue),联邦检察官据此获得的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辛格尔顿的证据,决定撤销原审法院的判决。但就在这令人拍手叫好的判决意见发布之后9天,第十巡回法庭又决定将该案提交全体法官进行复审,1999年1月,第十巡回法庭再次发布了其对U.S.A.Vs.Singleton(以下简称SINGLETON B案)一案的判决意见,推翻了SINGLETON A案达成的判决意见。认为检察官与拿破仑.道格拉斯进行辩诉交易的行为并未违反联邦反非法馈赠法,因为该法并不适用于联邦政府及其成员或派出机构。就在SINGLETON A与SINGLETON B判决意见发布之间的六个月内,将近有五十个法庭就检察官以减轻对被告人的刑罚换取其证言的行为是否违反了联邦反非法馈赠法提出了司法意见。在这短短的六个月时间内,众多法院高度积极的司法活动表明了SINGLETON A案的判决意见对美国既存的刑事诉讼制度发生的冲击和影响是何等的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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